1.电动车充电棚消防制度

2.北京将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管理,将可能影响个人征信

3.芜湖市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

4.60v锂电池充电器一般充电电压是多少

5.电动车放家里充电违法吗

电动车充电管理制度_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

居民违规充电是一种违反电力管理规定的行为,需要严肃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于居民违规充电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首先,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示,提醒居民遵守规定。其次,可以对违规行为进行罚款,根据违规情节轻重,罚款金额也会有所不同。此外,对于严重违规行为,还可以采取停电、断电等措施,以确保电力安全和公共利益。对于屡教不改的居民,可以采取法律途径,通过诉讼等手段进行处理。总之,居民违规充电行为应该受到严肃对待,以维护电力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住宅小区范围内,禁止使用下列方式为电动车充电:

1、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充电。

2、在住宅、人员密集场所内充电。

3、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内充电。

综上所述,业服务企业未对住宅小区内不当充电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或者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明确了物业服务人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提供符合标准的物业服务、及时告知注意事项、接受业主监督、劝阻违法行为等。同时,对居民违规充电行为也提出了相应处理措施,如口头警告、罚款、停电等。维护电力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电动车充电棚消防制度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如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集中充电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经贸信息、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要求: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第六条禁止拼装改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行为。  第七条禁产禁售禁驶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备案管理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上路行驶。市公安交管部门对予以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载有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的二维码作为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备案后须安装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身份识别芯片。  第九条统一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将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对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的实时监管纳入统一管理平台。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划区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及公共交通覆盖率,划定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  (一)禁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交通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  (二)限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较高、交通比较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部分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  (三)准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相对较低、交通状况相对较好的道路及区域,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该区域范围内行驶。  第十一条划区程序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具体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后实施。  第十二条划区调整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覆盖率及交通状况的变化情况对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进行适时调整,调整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特定行业范围本规定第十条所称的特定行业是指以下与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  (一)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二)公共设施抢修;  (三)外卖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等;  (四)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  本市特定行业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总量控制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对禁行区、限行区的公共交通覆盖率和交通状况、特定行业发展情况等进行评估和测算,确定禁行区、限行区内允许行驶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总量。  第十五条行业分配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特定行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各特定行业车辆备案数量。  第十六条企业分配特定行业协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备案需求、经营规模、诚信档案记录等因素,在行业内合理分配各企业电动自行车备案数量。  特定行业协会分配车辆备案数量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办法并报市公安交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特定行业申请备案程序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备案。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提交车辆备案材料,行业协会审验合格后,通过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市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并核发身份识别芯片和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协会应当在经审核合格后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身上安装车辆身份识别芯片,将其纳入本行业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监管,并与市公安交管部门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联网。  第十八条特定行业申请备案材料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交验车辆,提交备案材料。行业协会应当查验车辆,审核并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使用单位营业执照;  (二)车辆驾驶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属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住证。如无居住证,应当由企业开具在职证明;  (三)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五)车辆参数和车辆照片;  (六)投保凭证。  每辆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最多可以备案两名驾驶人。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应当一致。  第十九条特定行业变更备案获得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变更备案:  (一)车辆使用单位变更名称及住所的;  (二)变更行驶区域的;  (三)变更车辆驾驶人的;  (四)变更企业账户的。  第二十条特定行业注销备案特定行业备案电动自行车需要注销的,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行业协会审核后,通过备案系统上传相关资料。市公安交管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禁止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特定行业企业或者驾驶人员不得将电动自行车用于备案事项以外的用途,不得擅自向其他企业或者人员出租、出借、转让已备案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二条统一标识规模较大的特定行业应当在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上使用颜色、式样统一并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专用标识。  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使用本企业专用标识和编号,并将其粘贴或喷涂在车身明显的位置。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非特定行业申请备案和变更备案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经备案后可以在准行区通行。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申请备案时,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经审核合格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予以备案并核发备案凭证。  已备案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车辆驾驶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原办理备案的单位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遵守交通规则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遵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二十五条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逆向行驶;  (二)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  (五)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  (六)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  (七)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八)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  (九)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十)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停放安全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禁止在机动车道或者消防通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七条充电安全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在室内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夜间充电的,应当有专人看管。禁止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可以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应当有专人看管,并对充电设备实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宣传教育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关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的行为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交管部门、教育部门、街道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驾驶知识和通行规则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鼓励街道、社区等单位对电动车驾驶人组织开展驾驶技术和通行规则培训。  第三十条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制定本行业或本企业电动自行车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对其管理的电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予以惩处的制度,对有多次严重交通违法、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特定行业驾驶人进行分级停驶管理和下岗培训并通报全行业。  企业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培训,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制观念和交通素质,对全部驾驶人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第三十一条鼓励投保鼓励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事故责任。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不一致的,由实际驾驶人承担事故责任。备案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电动自行车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拼装、改装、加装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驾驶未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两千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四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并列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  非特定行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五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擅自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备案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以一千元罚款,并列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  非特定行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依法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统一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至第八项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九)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条法律责任八相关行业协会、企业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惩处制度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责令改正,纳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上岗前培训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两千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特定行业电动三轮车的管理除特定行业电动三轮车经备案后可在本市划定的准行区内行驶外,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  本市特定行业电动三轮车的管理活动参照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将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管理,将可能影响个人征信

电动自行车充电桩的规划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交通、消防、给排水及防洪等公用设施,并对站区、电源进出线走廊、给排水及防洪设施、进出站道路进行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城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芜湖市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将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管理,将可能影响个人征信

 北京将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管理,将可能影响个人征信,今后,把电动自行车推进楼道充电,可能将会影响车主的个人征信。北京将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管理,将可能影响个人征信。

北京将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管理,将可能影响个人征信1

 近日,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控的实施方案》,提出督促物业企业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充电行为发现、劝阻、制止和报告制度,针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告相关部门处理,并逐步纳入征信体系。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行为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很容易导致火灾事故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此前北京通州某小区发生的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致5人死亡,就是住户将电动车电池带回家中充电导致的火灾发生,最近上海普陀区某地又发生一起类似火灾事故,导致3人死亡,初步认定起火原因为住户将电动车电池带入室内,电池故障引发火灾。

 去年8月1日起,应急管理部发布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明确提出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为方便居民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很多小区都装上了电动车充电桩,有效避免了因违规充电导致的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

 防范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除了安装充电桩外,还需要合理设置充电费用,这样才能让居民愿意使用。根据《方案》,北京将通过征信体系来进一步杜绝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行为,这或许是一个有效的尝试。

北京将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管理,将可能影响个人征信2

 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再贵”,确保居民“愿意用、用得起”。

 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控的实施方案”,2022年底前,力争全市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基本覆盖;2023年底前,基本杜绝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上楼入户充电安全隐患,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及亡人数量明显下降。

 记者特别注意到,针对“充电贵”这一备受市民关注的问题,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居住区内充电设施收费将采取“电费+服务费”模式分别计价、收取,其中“电费”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收取,“服务费”将明码标价。

  楼道停放充电将与个人征信挂钩

 为了杜绝电动自行车“上楼入户”的危险行为,北京再出新办法。今后,把电动自行车推进楼道充电,可能将会影响车主的个人征信。

 记者从此次公布的实施方案中了解到,本市将进一步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充电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部位,以及其他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行为。除了劝阻、制止和报告之外,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还将逐步纳入征信体系。

  小区周边将试点建公用充电设施

 在家或在楼道充电被禁止,但是小区又缺少正规的充电设施,“充电难”成了不少电动自行车车主最头疼的事。为了让充电不再成为困扰市民的难题,实施方案提出,本市将分类别、分场所实现充电设施建设全覆盖。

 其中,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将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明确充电设施配建比例。

 对于现有居住区,鼓励各区和各地区因地制宜,按照“充(换)电柜为主、充电桩为辅”的原则,大力推进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全覆盖,按照市民群众实际充电需求配建充电接口,鼓励推广更具安全性的换电柜。

 对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场地资源紧张的居住小区或平房院落,鼓励结合路侧停车及电源条件,研究在小区周边有条件的公共场所、边角地、桥下空间及支路、次干路,按照“充(换)电柜为主、充电桩为辅”的原则试点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同时,将补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完善类改造内容,按照“能建尽建”原则,制定改造方案,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电费+服务费分别计价收取

 有的小区明明建了统一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车主却反映,小区内安装的充电设施收费太贵。针对这一问题,实施方案专门提出了“规范充电收费”的要求。

 其中,在居住区内设置的充电设施,充电收费采取“电费+服务费”模式,两者应分别计价、收取,不可打包混合收取。充电电费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政策,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收取;各小区在确定充电设施建设主体时,即应明确规范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执行明码标价,确保居民愿意用、用得起。

  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将与车主身份绑定

 电动自行车以及电池,有望与车主身份绑定,实现“一车一池一码”身份认证。

 记者从实施方案中了解到,本市将鼓励智能传感器、二维码、电子芯片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上的推广应用,通过“一车一池一码”身份认证方式,将车主与车辆、电池信息绑定,保持生产、销售、登记等前端环节与骑行、充停、维修、回收等后端环节信息一致,助力实现全链条全生命周期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质量可控的闭环管理。

  销售门店将为顾客购买保险

  电动自行车也有要“保险”了。

 实施方案提出,本市将推动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为电动自行车用户购买财产损失保险、人身险以及防盗险。推动充电设施生产(制造)厂商为其生产的产品购买产品责任保险。

 此外,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按照“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为自身经营的充电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火灾保险及公众责任险。

 本市还将指导推进每个社区(村)建设不少于1支能够承担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初期火灾扑救的自防自救力量,并研究制定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使用指南。

  非法拆改电池将严惩

 本市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私自改装原厂配件、外设蓄电池托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将回收车辆配件和蓄电池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行为。

 记者注意到,按照此次公布的实施方案,有非法拆改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都将受到严惩。

  部分单位将集中清理内部违规车辆

 对全市临牌、无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以及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的不在产品目录内或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的电动自行车,将持续推进回收处置,严查其上路行驶并加快淘汰。

 加快清理违规车辆,相关单位也将“尽责”。实施方案提出,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要履行本单位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单位内部停放的违规电动自行车的集中清理。

北京将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管理,将可能影响个人征信3

 近日,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控的实施方案”,方案指出,2022年底前,力争全市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基本覆盖。2023年底前,形成规范管理、安全有序的电动自行车及充电服务市场,基本杜绝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上楼入户充电安全隐患,推动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设施产业可持续、协同发展,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及亡人数量明显下降。

 此外,方案提出,电动自行车楼道停放充电且拒不改正,将与个人征信挂钩。另一方面,将开展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责任保险工作。

 在促进行业发展方面,方案还提出,培育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设施产业新业态,促进企业规模化发展以及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等。

 对此,真锂研究首席分析师墨柯在接受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采访时表示,方案的发布对电动自行车市场的规范发展是好事,有利于电动自行车及相关电池龙头厂商的发展。“规范电池的使用,推动充电设施升级改造的同时加强对充电设施的管理,这些措施都能让人更放心的使用电动自行车。”

 “因为市场之前一直是良莠不齐并存,今后劣币会逐渐淘汰,短时间内市场发展速度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但拉长时间来看,对电动自行车的发展是有好处的。另外,个人认为,对电动自行车共享化的发展也有利。”墨柯告诉记者。

  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方案提出了安全化、标准化、市场化、规模化以及智能化等5项基本原则。在规模化方面。形成开放融通、互利共赢的市场发展环境,培育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设施产业新业态,促进企业规模化发展;在智能化方面,搭建数据共享、安全监测、互联互通的市级智能化监管平台,推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充电设施产品科技推广应用,促进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设施使用、管理智能化。

 此外,方案提出了大力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将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明确充电设施配建比例。

 对于现有居住区,鼓励各区和各地区因地制宜,按照“充(换)电柜为主、充电桩为辅"的'原则,大力推进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全覆盖,按照市民群众实际充电需求配建充电接口,鼓励推广更具安全性的换电柜等。

 目前,北京市建设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桩、充电柜、换电柜3类。

 方案问答披露,通过对充电桩、充电柜、换电柜3类充电设施的安全性、便利性、经济性、可持续性进行对比、分析,一是商务楼宇、外卖快递集散地应优先推广换电柜。二是老旧小区、平房区等公共空间不足地区宜建设充电柜。三是在车辆停放场所宽敞且有雨棚等设施的居住小区,可以建设充电桩。有条件时逐步将既有充电桩升级改造为更具安全性的充电柜或换电柜。

 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责任保险工作方面,方案提出,推动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为电动自行车用户购买财产损失保险、人身险以及防盗险。推动充电设施生产(制造)厂商为其生产的产品购买产品责任保险。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按照"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为自身经营的充电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火灾保险及公众责任险。

  两轮车玩家众多

 目前,A股有多家电动自行车上市公司,包括新日股份、九号公司以及爱玛科技等,不过各玩家经营业绩分化明显。

 1月29日,新日股份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实现净利润为613万元至1634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8577万元至9598万元,同比下降84%至94%。

 新日股份直言,受共享出行投放节奏变化影响,公司直销业务规模与去年同期相比,出现较大缺口。2021年市场竞争环境越发激烈,在公司生产能力、供应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为了扩大传统经销渠道的销量,公司在市场宣传、新品投放、技术研发、渠道拓展等方面加大了资源投入,导致净利润同比下降。

 而九号公司电动自行车业务成为了新的利润增长点。1月28日,九号公司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净利润为3.7亿元到4.8亿元,同比增加403.59%到553.30%。报告期,公司智能电动滑板车等主要产品实现同比稳步增长;同时智能电动自行车、智能电动摩托车和全地形车产品投入市场取得较好业绩,拓展了新的利润增长点。

 在美股上市的小牛电动去年销量也增长明显。北京时间1月4日,小牛电动发布了第四季度销售数据。公告显示,小牛电动第四季度销量增长强劲,共售出238188辆两轮电动车,同比增长58.3%。2021年全年,公司共售出约1037914辆两轮电动车,同比增长72.5%,年销售百万辆的目标顺利达成。其中,国内市场和海外市场的销量分别达到988023辆及49891辆。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两轮电动车入局者不断增多,本地出行及生活服务平台哈啰出行在去年积极布局两轮电动车业务。去年底,哈啰一口气发布了四款两轮电动车。同时,哈啰出行更是宣布发起成立总规模30亿元的产业投资基金,基金尤其专注两轮上游供应链中的新材料、新生态科技企业。

60v锂电池充电器一般充电电压是多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预防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力装置驱动或者助动的车辆,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并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汽车除外。第三条 本市电动车管理坚持安全第一、兼顾便利、分类施策、规范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并按照职责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对电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应急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车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将电动车的交通、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第二章 生产、销售与回收第八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车以及电动车的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国家规定电动车实行准入管理的,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相关准入后方可生产、销售相应的电动车,并持续保持准入条件。

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第九条 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车及其他安全附件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其所售电动车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

鼓励电动车销售者实行带牌销售。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安全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车;

(二)擅自在电动车上加装座位(安全座椅除外)、伞具、车篷(厢)等装置;

(三)改装、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车的车速提示音、限速装置;

(五)其他更改电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电动车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第十一条 鼓励电动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车和蓄电池。

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提前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第十二条 电动车电池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与其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电池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

属于危险废物的电动车废旧电池,应当按照垃圾分类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不得随意丢弃。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三条 电动车依法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电动轮椅车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电动车,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已经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电动车,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电动车放家里充电违法吗

电动车充电器一般是三段式充电模式,60V32AH与60V20AH的充电器的最大充电电流是不同的,充电电压是一样的,具体如下(三阶段分别如下):

1、第一阶段是恒流限压,比如给6020电池充电,电流值一般为3A(给6032电池充电,电流值一般为4.8A),限压值为74V。

2、第二阶段是恒压限流,至电流降至跳灯电流值转下一步,恒压74V限流3A(给60V32A电池充电,电流值一般为4.8A),至电流降至0.55A跳灯(60V32A充电器转灯电流值一般为0.75A)。

3、第三阶段是涓流浮充,也称保养充电,浮充电压69V限流0.55A(给60V32A电池充电,电流值一般为0.75A),此阶段一般2~3小时后断电。

扩展资料:

我国常规充电制度,是在缺乏对于充电规律认识的情况下,被迫采用的不合理的充电方法。常规充电充电机的缺点就是充电时间长、效率低、出气量大、蓄电池的利用周转率低、充电管理制度繁杂等。

1、三阶段充电机

航空蓄电池均采用阶段恒流充电机进行充电。一般酸性航空蓄电池采用恒流两阶段充电机。碱性航空蓄电池采用恒流两阶段充电机或恒流一阶段充电机。

但这种充电机在充电中间阶段远离了充电电流接受率曲线,所以三阶段充电机更好一点。

2、60V铅酸电池全自动智能充电机

此种充电机采用单片机控制内部开关电源的输出和使用内部传感器对电池充电情况做实时监控。严格按照电池充电曲线对电池进行充电。可存储电池充电数据。使得充电机与电池之间完美结合。常见的智能充电机有三段式和五段式智能充电机。

3、三段式智能充电机

采用均充、浮充、涓充三个阶段充电方式对电池进行充电;

4、五段式智能充电机

采用预充,恒流充、恒压充、浮充、涓充五阶段充电,通常用于动力电池。

百度百科-60V充电机

法律分析:电动车充电设备不能放在室内,有火灾隐患。

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第三条、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 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法律依据:《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第三条 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 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