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8月7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将拿不到深圳地方补贴

2.上海新能源车补贴一万细则

3.上海2021年绿牌政策

4.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区级财政补贴资金有多少

5.重磅!深圳正式取消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

新能源汽车实施细则_新能源汽车管理规定2019

易车讯?近日,我们从相关渠道获悉,武汉市十部门联合出台《武汉市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工作方案》,对持有武汉号牌的个人消费者转出或报废本人名下旧车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使用环节分别给予5000元/辆和8000元/辆的补贴。

据悉,《武汉市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工作方案》旨在加快壮大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市场,首先是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武汉市继续执行国家现有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还包括刚才提到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就像开头提到的,针对持有武汉号牌的个人消费者,转出或报废本人名下旧车,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将分别给予5000元/辆和8000元/辆的补贴。

不久前,武汉还发布了《2022年武汉市系能源汽车购车大礼包实施细则》,活动时间为2022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补贴期限内,在武汉市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可以获得3000元大礼包。

3000元大礼包标准包括,按1000元/辆给予充电补贴,并给予2000元优惠礼包,且每位申请人只能享有1辆车的补贴。

消费者购车时,经销商对消费者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申报资料收集确认函,发放2000元优惠礼包,随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发放1000元充电补贴。

参加活动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申请补贴车辆为鄂A或鄂W牌照,以在武汉市公安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为准。登记车主为个人,营运车辆及特种车辆不在此补贴范围。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3000元大礼包政策还要求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未被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针对充电补贴申请人,需要新车销、新车行驶证及接受购车补贴的银行账户所有人,个人信用查询等人员信息一致。

想了解2022年5月国内汽车销量?易车App“销量榜”已正式上线,如需更多数据,请到易车App查看。

2019年8月7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将拿不到深圳地方补贴

本报记者?陶?震

在阶段性产业发展规划将于年末告一段落时,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再次接续新的顶层设计规划。

根据中国政府网发布消息,10月9日召开的常务会议,通过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发展规划》),为未来1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指明方向。

2012年,发布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文件,确定了坚持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汽车工业转型的主要战略取向,并设定了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的产业化发展目标。

虽然受到全球经济下行、新冠肺炎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但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依旧连续五年位居世界首位。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介绍,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全球领先”,累计推广车辆超过了450万辆,“占全球的50%以上”。

新的《发展规划》决议通过,无疑为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在上一轮阶段性发展规划验收后,提出了新的绿色发展增长点。

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正经历补贴大幅退坡,由政府补贴扶持向全面市场化转型的阶段,此次会议也明确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在技术路线选择等方面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在标准法规制定、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作用”等提议。

此外,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优胜劣汰”加剧,并由大规模普及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型,会议也释放出“引导新能源汽车产业有序发展,推动建立全国统一市场,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市场竞争力”等信号。

“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数量目标容易实现,但提升发展质量的任务艰巨。”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称,《发展规划》未来将会引领社会各方面资源,集中力量实现正确道路的更快发展。

此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发展规划》主要涉及加大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合作和加大对公共服务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支持四方面内容。

截至记者发稿时,工业和信息化部仍未公布《发展规划》的最终细则,但从会议传达的内容看,《发展规划》的总体方向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但在实施细则上略有调整。

2019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专门组织召开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编制工作启动会,并在研究讨论后,于同年12月发布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此次《发展规划》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调整显著,将此前“加快形成适度超前、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网络”修改为“加快形成快充为主的高速公路和城乡公共充电网络”,重点强调了快充在充电技术设施配置中的主体地位。

此外,还首次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这类顶层设计的文件中,提出了对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同时鼓励开展换电模式应用,为我国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带来全新动能和政策红利。

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8月,国内充电基础设施为138.2万台,同比增加27.9%。虽然我国充电基础设施总量提升显著,但在450万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前提下,距离《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提出的电动汽车1:1车桩比的目标仍差距较大。

“基础设施建设是我们集中资源办大事的重要体现。”崔东树表示,“尤其充电站和换电站是实现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良好发展环境,应对行业全新增长机遇、推动出租网约车未来发展等的重要前提。”

《发展规划》还重点指出,加大关键技术攻关,尤其是鼓励车用操作系统、动力电池等开发创新。支持新能源汽车与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产业深度融合,推动电动化与网联化、智能化技术互融协同发展,推进标准对接和数据共享。

在刚刚落幕的2020年北京国际车展上,有多家涉及芯片、算法和智能汽车解决方案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在智能汽车自动驾驶领域,我国目前与特斯拉仍有差距,但在座舱体验和交互体验上,我国已经实现了超越。此次《发展规划》则强调了通过技术攻关实现产业链的强链补链,以攻克核心零部件的短板。

“新能源车发展既要自主可控,也要快速发展,实现又红又专的新思路。”崔东树称,这也是我国着力加大新能源关键技术公关的重要原因,“我们要把中国车市打造成最具竞争力的国际最高水平车市。”

图源:中国政府网、工信部、记者拍摄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上海新能源车补贴一万细则

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深圳,即将迎来取消地方财政补贴时代。地方保护主义的破除,将营造出更加公平的新能源汽车市场环境。

2月18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该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车除外)的购置财政补贴标准将3种要求执行。其中,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购置补贴。?

细则指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公布。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5年。

(一)申请条件

1.对车辆的要求

(1)享受补贴的车辆须为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2)车辆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运营里程应当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有关要求,累计达到2万公里。

(3)私人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不作运营里程要求。

2.对企业的要求

(1)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要求,确保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2)根据财建〔2015〕134号文要求,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当按照扣减国家和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3)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以下简称财建〔2016〕958号)有关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4)生产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由生产企业在深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申报的,其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二)补贴标准按三种情况执行:

根据财建〔2019〕138号文和财建〔2016〕958号文对“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等有关要求,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购置财政补贴标准按以下3种情况执行: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8〕18号文中《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中补贴标准的50%执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9〕138号文有关要求,过渡期期间:

(1)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

(2)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仅对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根据财建〔2019〕213号文要求,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2)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购置补贴。

作为全国首批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和私人购买补贴试点城市,深圳率先实现了公交出租全面电动化,在产业发展方面拥有优越的市场环境、完整的产业生态和较为完备的资源配套,正在进入从政策导向转变为市场导向的竞争阶段。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在深圳市内建设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本实施细则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撒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一)申请条件

1.对充电设施的要求

(1)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

(2)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委第44号令)要求,应当进行节能审查的充电设施项目,需取得市(区)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3)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有关规定。

(4)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规划要求,新建建筑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给予建设补贴。?

2.对企业的要求

(1)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原则上由单一企业申请,且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

(2)建设企业(以充电设施产权归属为准,下同)在深圳市累计建设的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申请补贴。同一建设企业首次申领补贴后新增建设总功率达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请。

(3)建设企业应当建立(或委托建立)企业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并接入深圳市统一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平台,全面、准确、实时上传相关信息。

(4)建设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建设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运营的,其委托运营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二)补贴标准

按照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4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及以上交流充电设备给予200元/kW建设补贴,40kW以下交流充电设备给予100元/kW建设补贴。

三、动力蓄电池回收补贴

在深圳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由生产企业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按照单位千瓦时专项计提一定额度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在完成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后,可按《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9〕1号)有关规定申领动力蓄电池回收补贴。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上海2021年绿牌政策

个人用户报废或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并且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将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10000元购车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人用户报废或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并且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我市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10000元购车补贴。

报废车辆是指个人用户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报废个人名下汽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用户名下的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车是指个人用户购买的,符合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者《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小客车。个人用户购买新车时,应当取得销货方为注册在我市的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前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我市《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二、申领条件

购车补贴的申请主体和补贴对象为个人用户。个人用户申请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个人用户信用状况良好,在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下列失信记录:各类税费欠缴信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逃票信息;酒驾等信息;考试作弊信息;涉及财产纠纷的民商事生效判决信息,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信息;从事非法客运信息。

2.个人用户报废或者转让名下的小客车(以下简称“旧车”),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之前登记在本人名下。

3.个人用户报废名下的旧车,报废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个人用户转让名下的旧车,转让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4.个人用户购买新车,定购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定购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若个人用户在上述期限内与汽车销售机构签署有效的《汽车销售合同》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协议,但因汽车生产厂商原因确需延迟交付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晚于上述期限的,个人用户和汽车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汽车销售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最晚于2023年3月31日前取得并补充提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个人用户购买新车,应当于2023年4月30日前在我市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个人用户如何申请补贴?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补贴申请主要采用线上申请方式。申请人必须是车主本人,通过个人实名账号登录“上海发布”“上海发展改革”“车信盟”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在指定页面发起购车补贴申请,申请前须认真阅读《申请告知书》并签订承诺书,确保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信息:本人有效身份信息,本人持有的带有“银联”标识的有效借记卡卡号(用于接收补贴资金),本人拥有的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报废或者转让的旧车号牌号码,已注册登记的新车号牌号码,上传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无法辨识,或者需要进一步补充信息的,我们将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信息。

只要购买汽车,都能申请补贴吗?

不是的。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申领补贴。一是申请人应当是个人用户,各类企事业单位用户此次不在补贴支持范围内。二是申请人需要报废或者转让名下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小客车,并且在我市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才可以申请补贴。也就是说需要换旧车、并买新车,才能申领补贴;若没有转让或者报废旧车,只是单纯购买新车,是无法申领补贴的。

此外,购买下列汽车的,也无法申领补贴:一是购买的新车是燃油车或者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二是购买的纯电动汽车用于营运。三是购买的是二手车。

法律依据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人用户报废或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并且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我市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10000元购车补贴。

报废车辆是指个人用户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报废个人名下汽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用户名下的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车是指个人用户购买的,符合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者《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小客车。个人用户购买新车时,应当取得销货方为注册在我市的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前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我市《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区级财政补贴资金有多少

上海市2021年绿牌现行政策:依据《上海激励选购和应用新能源汽车实施细则》,顾客选购新能源汽车用以非运营且本人顾客户下无在本市申请注册备案新能源汽车的,本市在非生产经营性客运车总产量操纵标准下,再次完全免费派发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

本来上海新能源牌照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可是为保证制度的持续性,再次适用上海市顾客选购和应用新能源汽车,经科学研究,2021年1月2日起至2021年二月28日:

上海市将再次完全免费派发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顾客在以上期内在本市选购新能源汽车用以非运营,且合乎《实施办法》相关规范和规定的,可根据原方式和程序流程领取。

对于自2月11日以后有哪些实际现行政策变化,是不是会限定新能源牌照的完全免费派发,官方网并未发布有关信息。预测分析我国为了更好地汽车交易市场的顺利转型发展,会在未来两年仍然有有关现行政策向新能源汽车方位歪斜。

上海市绿牌车申请资格2021

1、有着上海户籍或合理暂住证。

2、在近期_间交满24个月的上海市社保。

3、个人征信报告_有小黑点。

4、购车者户下不可以有别的上海市的新能源汽车。

5、有着自身的停车场。

6、所属的社区或居所具有安_汽车充电桩的标准,且事先安_好汽车充电桩。

必须留意

上海市区申请注册记录且应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自专用牌照额度开启生效日三年内不可出让、变动。

新能源汽车产生出让、变动的,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二手车受让人合乎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相关规定,并贯彻落实一处自购或专用电池充电设备。

(二)二手车受让人为本人的,户下无在本市申请注册备案新能源汽车。

经审查合乎以上情况的,由市经济发展信息化管理委派发确定凭据。受让人不符以上规定的,新能源汽车产生出让、变动后,专用牌照额度全自动废止。

百万购车补贴

重磅!深圳正式取消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

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省财政厅 省经信委《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4〕64号)、《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意见(2014—2015年)》(宁政办发〔2014〕48号)等文件精神,省、市级财政对我市2013-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市区分担标准见《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及时申领和兑付省、市级补贴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省、市级财政补贴对象

省、市财政补贴资金的对象为推广应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私人消费者;承建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二、省、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一)省级财政补贴标准见《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见附件)。

(二)市级财政补贴标准

1、2013、2014年购车补贴标准

市级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及私人应用领域购置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按以下标准核定补贴资金:

纯电动乘用车3.5万元/辆;

纯电动客车30万元/辆;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2万元/辆;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15万元/辆;

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9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9万元/辆;

燃料电池车乘用车12万元/辆;

燃料电池商用车30万元/辆。

裸车、电池分离销售的,按车辆、电池成本比例享受财政补贴。

2015年市财政根据省级财政补贴标准,结合我市推广实际再行确定补贴标准。

2、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

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单位承建的充换电设施费用,市、区(原五县)按照“市区(开发区)分担”原则,给予15%补贴。

三、省、市级财政补贴方式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省、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省、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消费者;

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四、省、市级财政补贴流程

(一)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按季申领,省级财政拨付到市级财政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为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省市补贴,由市财政拨付到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为区(含开发区,下同)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省市区补贴和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的省市区补贴,由区财政拨付到位。

(二)省、市级财政拨付实行分级申报制度: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为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责任部门申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责任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为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向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的补贴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根据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的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区,向其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承建服务运营单位向所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申请,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提交本地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相关申请材料以及区级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

充换电站设施建设省、市级财政补贴申请报告于充换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

五、省、市级财政补贴申请资料

(一)申请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

2、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3、由汽车销售机构提供的其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请私人消费领域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的,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有关材料与公共服务领域相同,同时还需提供由消费者、销售机构双方签字的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及私人消费者户籍或暂住证复印件(见附件4)。

(三)申请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交通、环保、规划、用地等有关部门的建设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

2、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3、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换电、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5、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申请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部门、财政部门承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区要根据《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意见(2014—2015年)》(宁政办发〔2014〕48号)精神,制定区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2.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

3.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人领域)

4.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

5.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换电设施)

6. 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系表

7.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4〕64号)

ps

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精神,省财政对纳入全国新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范围的南京、常州、苏州、南通、盐城、扬州等6市(以下简称推广应用城市),2013-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换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为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对象为推广应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私人消费者;承建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二、省级财政补贴标准

(一)2013、2014年购车补贴标准

省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及私人应用领域购置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按以下标准核定补贴资金。

纯电动乘用车2.5万元/辆;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1.5万元/辆;

纯电动客车20万元/辆;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10万元/辆;

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6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800元,最高6万元/辆;

燃料电池乘用车8万元/辆;

燃料电池商用车20万元/辆。

此外,清洁能源汽车(LNG客车、货车)2万元/辆。

裸车、电池分离销售的,按车辆、电池成本比例享受财政补贴。

2015年省财政补贴标准根据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结合本省推广实际再行确定。

(二)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

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单位承建的充换电设施费用,省财政给予15%补贴。

三、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按季拨付,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推广应用城市财政部门。各推广应用城市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相关申请材料以及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方案。

充换电站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申请报告于充换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

四、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资金由推广应用城市财政部门拨付给相关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

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资金由推广应用城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汽车销售机构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消费者;

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由推广应用城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建服务运营单位。

五、申请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以下材料:

1、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

2、推广应用城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3、由汽车销售机构提供的其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申请私人消费领域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的,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有关材料与公共服务领域相同,同时还需提供由消费者、销售机构双方签字的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见附件4)。

七、申请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5),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交通、环保、规划、用地等有关部门的建设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

2、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3、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换电、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5、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各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推广应用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财政部门承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九、推广应用城市要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精神,制定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十、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电动知家消息,2月18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指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

财政补贴标准按三种情况执行: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8〕18号文中《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中补贴标准的50%执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9〕138号文有关要求,过渡期期间:

(1)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

(2)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仅对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根据财建〔2019〕213号文要求,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2)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购置补贴。

正式文件如下:

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以下简称财建〔2019〕138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以下简称财建〔2019〕213号)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如下:

一、车辆购置补贴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公布。

(一)申请条件

1.对车辆的要求。

(1)享受补贴的车辆须为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2)车辆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运营里程应当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以下简称财建〔2018〕18号)有关要求,累计达到2万公里。

(3)私人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不作运营里程要求。

2.对企业的要求。

(1)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以下简称财建〔2015〕134号)要求,确保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2)根据财建〔2015〕134号文要求,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当按照扣减国家和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3)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以下简称财建〔2016〕958号)有关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4)生产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由生产企业在深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申报的,其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二)补贴标准

根据财建〔2019〕138号文和财建〔2016〕958号文对“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等有关要求,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购置财政补贴标准按以下3种情况执行: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8〕18号文中《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中补贴标准的50%执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9〕138号文有关要求,过渡期期间:

(1)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

(2)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仅对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根据财建〔2019〕213号文要求,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予补贴。

(2)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购置补贴。

(三)申请方式及材料

申请车辆购置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的,应当向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注册地不在深圳市的,应当由其在深圳市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向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每个企业每年度原则上不得申请超过两个批次。参照《关于开展2018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财办建〔2019〕87号)有关要求,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报告;

2.当批次车辆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具体信息;

3.当批次车辆信息汇总表及明细表;

4.?当批次车辆购车合同、销和深圳市车辆管理机关印发的行驶证复印件;

5.?当批次车辆销售时扣减国家和地方车辆购置补贴的确认函;

6.注册地不在深圳市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提供由其注册地地级市以上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已获得国家补助资金证明原件(附车辆信息明细表);

7.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四)审核机制

1.区级审核。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经财务审查、资料审核和重点抽查后,将符合要求的材料联合区(新区)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等部门上报至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科技创新部门。

2.市级审核。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区(新区)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会同市公安交警、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深圳市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深圳市销售的车辆注册登记信息、销、运行情况以及零部件采购发票等进行核实,并就申报车辆在生产、验车、销售等环节是否存在一致性问题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警、市场监督等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核拟补助的车辆信息,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出具公示无异议(含经核查异议不成立)车辆的终审意见,市财政部门根据终审意见向各区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补助资金拨付情况。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在深圳市内建设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本实施细则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撒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一)申请条件

1.对充电设施的要求。

(1)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

(2)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委第44号令)要求,应当进行节能审查的充电设施项目,需取得市(区)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3)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有关规定。

(4)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规划要求,新建建筑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给予建设补贴。?

2.对企业的要求。

(1)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原则上由单一企业申请,且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

(2)建设企业(以充电设施产权归属为准,下同)在深圳市累计建设的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申请补贴。同一建设企业首次申领补贴后新增建设总功率达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请。

(3)建设企业应当建立(或委托建立)企业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并接入深圳市统一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平台,全面、准确、实时上传相关信息。

(4)建设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建设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运营的,其委托运营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二)补贴标准

按照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4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及以上交流充电设备给予200元/kW建设补贴,40kW以下交流充电设备给予100元/kW建设补贴。

(三)申请方式及材料

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企业,应当向其注册地所在区(新区)发展改革(发展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每个企业原则上每年度申请一次。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当批次充电站(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当批次充电站(桩)建设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4.由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本市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建设标准符合性检测报告;

5.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充电设施《检定证书》;

6.当批次充电站(桩)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

7.当批次充电站(桩)消防手续办理证明文件;?

8.具备深圳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当批次充电站(桩)《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

9.充电站(桩)年综合能源消耗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需提供市(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书;

10.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四)审核机制

1.区级审核。各区(新区)发展改革(发展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经现场核实后,将符合要求的材料联合区财政局上报至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

2.市级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新区)上报的初审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充电设施进行现场核实。对通过审核拟补助的充电设施信息,由市发展改革委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出具公示无异议(含经核查异议不成立)充电设施的终审意见,市财政部门根据终审意见向各区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补助资金拨付情况。

三、动力蓄电池回收补贴

在我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由生产企业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按照单位千瓦时专项计提一定额度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在完成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后,可按《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9〕1号)有关规定申领动力蓄电池回收补贴。

四、补贴资金下达和拨付

(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纳入市发展改革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组织预算执行和申报转移支付。

(二)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根据区(新区)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指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将年度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各区(新区)财政部门牵头开展绩效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各区(新区)财政部门按绩效重点评价或再评价结果督促各区(新区)有关部门改进资金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监控和“一致性”抽检常态机制。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市监质函〔2019〕531号)等规章和文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整车和动力电池生产、销售、验车等环节随机抽查一定比例产品,进行动力电池能量密度、整车能耗等关键参数一致性检测。对抽检产品参数与推荐车型目录内参数值不一致的;对由于产品质量在我市引起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的,按型号暂缓或取消地方财政补贴。

(二)加快完善信息监测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监测平台,加快建设市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时接收来自车辆生产企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转发的新能源整车运行安全状态、行驶里程和充电量,整车和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充电设施等关键系统故障等信息,动态掌握车辆运营和充电设施运营等情况,加强对享受补贴的新能源车辆和充电设施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六、其他

(一)本细则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新能源车辆、完成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以及按专项计提回收处理资金的动力蓄电池。申报主体原则上须在达到申请条件后12个月内申报。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5年。

(二)本细则实施后,符合2019年度以前政策但尚未提交补贴申请的,参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其申请、审核及拨付手续。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将根据国家、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申报条件、补贴标准和审核流程,并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同意后发布调整后的规定。

(四)?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