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损险拒赔案例分析

2.人保车险碰撞物品赔偿,今天开车不小心碰到路边的人力三轮车,把三轮车上撞的鱼缸撞坏了,怎么赔偿。自

3.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题答案

4.保险拒赔,原因竟然是?

5.机动车损失保险问题?

6.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_汽车保险理赔案例故事分享

真实理赔案例,由第三方责任,保险公司还会进行理赔么?

客户:张某投保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保险(1万元)。

张某在上班途中被汽车撞伤,经交通事故认定司机赵某负全部责任,张某在治疗期间共花费医药费用7000余元,经协商肇事者赵某共计赔付张某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及相应费用共计3万元。张某出院后提出理赔申请,但因赵某已支付其医药费用时拿走治疗费用原件(因赵某有车险,需要用原件),张某无法提供相应住院治疗费用原件。

这样的案例,保险公司会进行理赔么?

是可以获得赔偿的。全额按照意外伤害医疗报销标准报销。

损失补偿原则:

案例、被保险人获得第三方赔偿后,如保险条约没有明确约定保险人不承担理赔责任,被保险人仍然可以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人身意外伤害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死亡、伤残及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有很多的伙伴认为意外伤害医疗,有第三方补偿后,保险公司就不会进行赔偿了。

这样就放弃了自己应有的权利。

意外伤害医疗,和第三方责任没有关系。如果先去保险公司报销,再上第三方去进行补偿,也是可以的。何况是反过来。

双方进行补偿并不是鼓励客户获利。人的伤害,分为精神伤害,身体伤害,经济上的伤害。

所有的补偿都是在经济上进行补偿,但精神上的,身体上的都不能进行弥补。故可以多方获得经济补偿。

人不是物,作为财产保险会有第三方责任问题,但人身保险是没有的。

不过要注意的地方是,保险条款上有没有规定第三方责任问题(极少会有这个规定)。

发票没有的问题,一定自己有复印、扫描、或拍照,如果没有,有第三方赔偿的确认函,也是可以的。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车损险拒赔案例分析

有车的朋友一定买了车险。然而,如今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中有很多陷阱!今天我会发文揭露保险公司的陷阱和文章中的疑点,包括N多种风险案例,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保险条款详解(一)——车损,先说最重要的车损险和第三责任险。车损险和三责任险是车险的基本险种,主要赔偿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车辆在使用中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你大概以为即使车辆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也会赔偿吧!说对了一半。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大部分都得到了补偿,除了一件事——地震!案例一:如果你的车在地震中幸运地被建筑物撞了,哈哈——应对方法:等地震后几天再申请赔偿。声明:可能是因为地震导致墙体松动,终于有一天掉了下来(地震时的事故就别提了)★★★案例二:如果你的车突然刹车,车内的东西飞到挡风玻璃上,导致玻璃破碎。你该怎么说?你老老实实跟保险公司说“我的纸巾盒飞了,撞到玻璃了”哇。。。。。。”(内功够高,呵呵)“你惨了。。。。。。理算师会指着他的嘴:“请看着我的嘴——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一点点改变其实,危险的说法:我一个练过铁拳技巧的朋友,刹车的时候把挡风玻璃砸了,OK!记住,车内货物撞击造成的损坏,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案例三:如果你在拖行时与另一辆车相撞——回应:忽略一些事实。声明:不要提自己在拖车或者被别人拖,否则不管你是否对事故负责,保险公司都不会赔偿★案例四:如果你在没有玻璃保险的事故中打碎了自己的玻璃,你会向保险公司索赔吗?没有玻璃保险可以索赔吗是的,绝对的!玻璃险全称是:玻璃单独破碎险,是指因停放和使用造成的玻璃损坏,事故造成的玻璃损坏应由车损险赔付。如果你没有玻璃保险,当你早上醒来发现你的汽车玻璃被某个混蛋打碎了,你该怎么办哈哈,老把戏——是开车时突然刹车造成的,也是头造成的!(记得找一个和你盾一样高的朋友。)如果侧面的玻璃碎了,就说打滑的时候撞到头了。案例五:汽车发生碰撞,如果小灯坏了怎么办?——汽车护理,找保险公司,他绝对赔不起你,那你赚了利润不,你可能要为此付出代价。你明白吗我告诉你,每辆车的总保额在2500-5000左右(如果车太好,你可以自己做,但是我数学不好)。一年保险期内不理赔,明年投保时享受10%无赔款优待,可以自己办。如果索赔金额太小,唉,算了吧。。。。。。。。

保险条款详解(二)——丢车,我想把这份文件送给已经丢车和可能丢车的朋友们!人们在停车和使用车辆的过程中,难免会有烦恼。其中,丢车是最倒霉的事情。但是,如果你按照我说的去做,你的损失就会降到最低。是的,一旦车丢了,第一件事是什么?报警?错了!车丢了。立即找到它是如此容易。你可能高估了JC在中国的产能。让我们想想如何减少损失!减少损失?没那么容易。我丢了所有的车。我如何减少它们?首先,记得看看你的保险单里有没有车辆被盗的紧急情况。什么没有?那你就倒霉了,再买一个。首先要恭喜你,你的损失可以降到最低,但是要小心!这个时候你要做的就是闭上嘴,脚踏实地的看我的帖子,否则你会后悔的!案例一:入室盗窃救援中规定被保险人丢失驾驶证、购车发票原件、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一项绝对免赔0.5%。丢失的车钥匙可获得5%的绝对豁免。这些规定用保险单中最轻的字体打印。不信的话,可以拿出清单仔细看看,会发现这段文字就在一个不显眼的角落。所以不管你是丢了备用钥匙还是车内有钥匙被开走了,请记得忘记这件事,否则。。。。。。5%的损失将由你自己承担!案例二:如果你的车在收费停车场或商业修理厂被盗,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答案是:不赔偿!!由于上述场所负责保管车辆,如因保管人保管不当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由保管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所以,正确的做法是去停车场索赔。所以,每次停车记得收停车费收据。虽然上面写着丢失与否,但根据我国合同法中格式合同的规定,这属于单方面推卸责任!你可以大胆的告诉他,呵呵,给你一个好消息,有人赢了这样的官司,所以根据案件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后的案件可以根据这个案件来判决,哈哈!案例三:如果你的朋友拥有停车场,或者你从侧面发现这个停车场根本付不起你的车钱,你能考虑把你丢车的地方换一下吗?哈哈,我什么都没说。案例四:再次,如果你是老板,因为一些会计问题和朋友闹翻了,而你朋友是小人,他偷偷偷了你的车。你猜是他,你会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吗?我告诉你,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为该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与他人发生民事、经济纠纷导致车辆被抢或被盗的,免除责任。因此,你可以忘记你的经济纠纷,直接向公安局举报。记住,不要告诉你的嫌疑人,否则你会卷入经济问题。以中国法院的效率,大概半年之内你就要打车出门了!。

百万购车补贴

人保车险碰撞物品赔偿,今天开车不小心碰到路边的人力三轮车,把三轮车上撞的鱼缸撞坏了,怎么赔偿。自

车损险拒赔案例分析

 车损险和三责险是车辆保险的基本险,主要赔偿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由被保险车辆在使用中给第三者带来的损失。那么,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车损险拒赔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拒赔案例一

 水中熄火再启动造成车损

 不久前,吴先生在市郊开车时,为躲避对面一辆疾驰过来的车辆,慌忙之中将车开进了路边由于前几天暴雨形成的`水坑里。车子熄火了,吴先生觉得无大碍就再次启动车辆,但走不了多远,就因发动机进水导致车辆再次熄火。

 吴先生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却遭到了拒赔,理由是车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免责。?

 保险公司解释,只要不在水中启动车辆,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可能性不大。但如果在水中启动了车,即使当时车能够行驶,但由于启动时水进入了缸体,就容易造成严重损坏。因此,吴先生的车辆损失只能得到部分赔偿。车辆扩大损失保险是?除外责任?。

 拒赔案例二

 不当移动扩大车损

 梁先生也遇上过类似的事。原来,梁先生在上班途中撞到了马路中间的花基上,致使车辆受损严重,事故发生后,他马上向保险公司报了案,然后就将车开离了主干道以恢复交通。

 事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查勘现场后,发现梁先生的车辆底盘受损,而由于梁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又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损失属于?扩大损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保险公司只负责底盘受损等损失。

 专家支招

 1、停止使用等待定损

 保险专家提醒,一般情况下,保险条款规定,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如上述的梁先生、吴先生在发生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拨打救援电话或及时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等待拖车,或者在车辆能推动的情况下,先把车推到路边,等待保险公司查勘现场。

 2、小事故最好不要集中理赔

 此外,不少车主觉得车险理赔手续太烦琐,于是,在发生一些小的车辆事故后,往往都不急于到保险公司理赔,而是等发生多次小事故后再集中一起办理。

 对此,保险专家提醒,车主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最好不要这样做,因为事故责任和损失程度不好确定,而且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如果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反而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3、车损险常见除外责任

 由于车辆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如发动车因其内部原因发生爆炸或爆裂、轮胎爆炸等;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等发生问题造成的火灾等。

 玻璃单独破碎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不负责赔偿。但是如果您加保了玻璃单独破碎险后,保险公司则负责赔偿。

 为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故障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题答案

看看这个吧。。教你怎么赔一些不能赔的情况。

相信还有许多车主对汽车保险了解不深,只有出了事故才会和汽车保险打交道,而作为外行的车主们根本不能摸清楚汽车保险的水究竟有多深,该如何处理才能成为最大程度的受益人呢?别着急,已经有许多身经百战、经验丰富的车主们为我们总结了他们的心得,我们只要阅读收藏以备不时之需就可以了,况且这是一份普通车主们就能读懂的汽车保险条文,保证能让你更深入地了解汽车保险和理赔,“榨干”保险公司的最后一滴血!谁说不是呢?买保险就图的省钱和省心!

保险条款精解(一)车损险VS第三者责任险

咱们先说说最主要的车损险和三责险。车损险和三责险是车辆保险的基本险,主要赔偿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由被保险车辆在使用中给第三者带来的损失!

您大概觉得即使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也照赔不误!这话对了一半,大部分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都赔,惟独一样除外——地震!

案例1:如果您的车有幸在地震中被建筑物砸到的话,哈哈……

应对方法:不要在地震一结束就急于申请赔偿,等地震过后几天再申请赔偿。

出险陈述:大概由于地震造成墙体松动,终于在某一天倒下了,砸坏了您的爱车,切记:千万不要提及地震时出险。

案例2:如果您的爱车在一次急刹车中,车里的东西飞到了风挡上造成玻璃破裂,您该怎么说呢?

假如您老老实实的对保险公司说:“我的纸巾盒飞起来打中了玻璃……”(哗!内功够高啊,呵呵,本人只是以纸巾盒举个例子开个玩笑。)”那么你惨了!那个理赔员会指着自己的嘴对您说:“请看我的口型——NO!”

应对方法:小小的改变一下事实……

出险陈述:我的一个练过铁头功的朋友在刹车时撞碎了风挡,OK!记住:受车内“物品”的撞击所受损失,保险公司不赔的!但是人撞坏的就另当别论。

案例3:如果您的车在拖车时与别的车发生了碰撞,怎么办?

应对方法:忽略一些事实存在的东西……

出险陈述:别提你在拖带车辆或者被别人拖带,否则不管你有没有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一律不赔。

案例4:如果你在事故时,打破了自己的玻璃又没有上玻璃险时,你会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没上玻璃险找人家索赔能行吗?行,绝对行!玻璃险的全称是:玻璃单独破碎险,是指停车和使用时造成的玻璃损坏,而事故造成的玻璃损坏应由车损险来负责赔付。

如果您没上玻璃险,当您早上起来发现自己的汽车玻璃不知道被哪个混蛋打破了,怎么办呢呵呵,老招法:开车时急刹车造成的,又是脑袋惹的祸!(记得找一个身高差不多的朋友来当挡箭牌啊),如果是侧面的玻璃破了,就说侧滑时脑袋撞的好了,呵呵!

案例5:如果您的车在撞车时,打破了一个小灯,您该怎么办呢?

找保险公司,他绝对不敢不赔您,那么您以为是赚到了吗?不是的,实际上您大概要赔了,亏本了。

没听明白?告诉您,每辆车的全险大概在2500-5000之间(更高档的车会更贵),如果您在一年的保险期内没有索赔,那么您将在下一年投保时获得10%的无赔款优待,这笔帐您自己算算,如果索赔数额太小,哎,就这样算了吧,不如10%的折扣来的实在。

保险条款精解(二)丢车——如何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车辆在停放和使用的过程中难免会让人有烦心的事,其中,丢车是最倒霉的事了,不过,如果你按照我说的去做,您的损失会降到最低点。

记得啊,一旦丢车,要做的第一件事情是什么?报警?错!车已经丢了,哪那么容易立刻找到啊,您也未免太高估中国pol.ice的能力了,还是想想怎么减少损失吧!

减少损失?哪那么容易啊,车都丢了,怎么减啊?别忘了,有我呢!!!!

首先记得先看看自己的保险单里有没有上车辆盗抢险。什么,没有?那你认倒霉吧,找我也没用了,再买一辆吧!

如果你上了盗抢险,首先,我要恭喜你,你的损失可以降到最低了,不过,也要小心啊!这时你要做的是闭紧你的嘴,踏踏实实的看完我的帖子,否则你一定会后悔的!

案例1:盗抢险中规定,被保险人丢失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一项增加0.5%的绝对免赔。丢失车钥匙增加5%的绝对免赔。这些规定在保险单中用颜色最浅的字体印刷,不信,您可以拿出单子仔细看看,肯定在某个不显眼的角落里能发现这段话。

所以不管你是否有一把备用钥匙曾经丢失过,或者是在您被开跑了的车里有一把钥匙,请您记住一定要忘记这件事,否则……5%的损失您自己扛定了!

案例2:如果您的车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

答案是:不赔!!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所以正确的方式是找停车场去索赔,所以,每次停车时记得收好停车费收据啊,虽然上面印着丢失不管,但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这属于单方面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你尽管放心大胆的告他好了,呵呵,给您一个好消息,已经有人打赢了这样的官司,所以根据案件推溯的原则,以后的案件审判可以依照这个案例来判决,哈哈!

案例3:如果,停车场是您的朋友开的,或者您从侧面打听到这个停车场根本无力赔付您的爱车,您是否可以考虑改变一下丢车的地点呢?哈哈,我可什么都没说啊!您自己琢磨去吧。

案例4:再有,如果您是一位老板,因为一些账目上的问题和朋友闹翻,而您的朋友又是一位小人,他偷偷把您的车偷走了,您猜到会是他干的,您会找保险公司赔偿吗?

告诉您,保险公司可不负责赔偿。因为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被盗为责任免除。

所以,您大可忘记您的经济纠纷,直接到公共安全专家局和法院报案,记住,千万别说出您的怀疑对象,否则就会把经济问题扯进来了,以中国法院的工作效率,您大概半年之内得打车出门了!

案例5:如果您刚买了一辆新车,上了全险,但没有来得及领牌照(现在的交管规定:验车后的15个工作日后方可领牌证),出险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

不负责赔偿。因为在出险时,保险车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共安全专家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共安全专家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但一般经特别约定对公共安全专家部门规定需先保险后检验核发号牌的新入户车辆可负责车损险和三责险。所以负责丢车赔偿的盗抢险并没有生效,自然,您也得不到赔偿。

看来如果您不是仗着胆子改一下丢失的时间,新买的车就算送人了!我可又什么都没说啊!

案例6:如果您的车失而复得,保险公司如何处理赔款?

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后,如果保险公司尚未赔款的,应将该车辆归还给您,但是全车被盗抢期间,车辆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应将车辆归还您,同时收回相应赔款。若您不愿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公司。

保险条款精解(三)撞车

只要是撞车,保险公司全赔吗?当然不是你只要认真看看手里的保单赔偿免责条款就知道了,保险公司有一大堆不赔的东西呢,想把损失降到最低,还是来找我吧,哈哈!

案例1:假设你是一个新手,刚借了一辆车(当然也没准是租的车),在路上练车的时候,把你弟弟给撞了,你知道这辆车有三责险,你会找保险公司索赔吗?

答案:如果你去了,你就是神经病,保险公司会一脚把你踢出去,为什么

首先,你要知道什么是三责险,全称:第三者责任险。

那什么是第三者呢?

第三者指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通俗的讲第三者就是排除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现在明白了,你作为当时的驾驶员,撞伤你的家人,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好了,你知道该怎么办了!什么?还不知道?气死我了,换个驾驶员撞的不就完了嘛,真是的,害我什么都说出来了。

案例2:如果您有幸开车撞人了,而且全是您的责任,法院判您赔偿您包赔对方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伤残损失费……你该如何处理呢还能怎么样,给钱就是了!

错!大错特错!

你应该和对方家人商量,加大经济损失赔偿和伤残损失赔偿,尽量把精神赔偿降到最低,没有当然就更好了。

为什么?你问我为什么?这不是五马换六羊嘛。

老兄,你又错了,保险公司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而条款明确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为责任免除。所以无论法院判决被保险人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明白了别的保险公司都替你赔,精神损失可不管,所以,宁可多给对方点钱,也别答应精神赔偿,总之,慷保险公司之慨呗,呵呵!

案例3:如果你又有幸撞车了,这回不是您的责任,而对方又不想赔钱,您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吗?

答案:可以,不过您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您放弃了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而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不赔。因为您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同时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所以,切记,切记,一定要先找对方赔,最好是有法庭的强制执行未果的证明,然后您就可以理直气壮的找保险公司了,剩下的烂摊子尽管让它们收拾去吧,谁让它们每年收了您那么多的保险费呢!

案例4:记得以前有个倒霉的司机在pol.ice的指挥下,帮助pol.ice拦截正在逃窜的罪犯,撞向了罪犯,结果两车相撞,那叫一个惨啊,保险公司会赔他吗?

当然不会啦,保险条款写的明明白白,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不在赔偿之列,所以只能自己修车了:

所以,如果您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在当英雄之前要考虑一下噢!!!

保险条款精解(四)索赔——不可不看,因为您以前可能没听说过

★保险案例一:一位朋友丢失爱车,已上全险,找保险公司索赔,未果,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到车管所查询,此车未年检。

案例分析:保险公司所做所为,十分合理,于保险合同条文也有根据: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就算您保养的再好也没用,结果只能是丢了白丢,保险也上了白上,顶多退回保险现金价值。

案例结论:您的爱车,千万要按时年检,切不可后延,否则,罚款事小,拒赔事大,此时即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也将由您自己承担,保险白买了!

案例解决办法:按时年检,即使是一天,也不要晚;如果真的发生不幸,也要记住千万不要立即报案,尽快花银子把验车手续补齐后再办理报案索赔手续!

不好意思,刚才一阵头晕,我什么也没说吧?说了也是胡话。

★保险案例二:与上类似,驾驶员年审未做的请注意了,您在驾驶中发生的一切问题,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理由与上例相似,恕不赘述。

★保险案例三:这是一个经常被问到的问题:我的车刚买,还没有上牌照,保险是否生效?

解释: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共安全专家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共安全专家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但一般经特别约定对规定需先保险后检验核发号牌的新车辆可负责车损险和三责险,所以,这时您的车丢了就算倒霉了,撞了人啥的还算凑合有保险公司给您顶着,现在清楚了吧!

★保险索赔证明材料原则:(因为这个问题有N人问起,所以在此一并解答)

保险索赔时分几种情况

1,事故经交通队出面解决的:

由交通队出具处罚单或调解书,经法院判决的,用判决书即可。这些材料绝对好使,在保险公司肯定一路绿灯。放心索赔好了

2,在小区内发生事故的:

重大事故:即车损严重的,还是要到交通队开证明,很麻烦;

一般剐蹭:到小区物业开证明,因为经常受怀疑,一般也很麻烦;

所以,最好报案时报在城市道路上,否则……累死你!

3,在道路上发生小事故的,包括停车时的剐蹭

此类需要证明的原则是:是否涉及第三方?如涉及第三方赔付的,还是需要交通队证明。

如事故双方自行了断的,可以在索赔时注明:事故第三方自修,然后按车损险中的自责索赔,保险公司要是让您到交通队开证明,您一定得咬住了别松口,就说没地儿开去,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会太较真。您要答应去开证明,别怪我没提醒您,您就跑去吧,赔的钱不定够不够油钱呢!

4,最背的人:

如果被别的车撞到后,肇事车逃逸,无法查找。情况严重的就比较麻烦,要通过交通队解决,可以由保险公司代为追偿。

不严重的话,最好也是以自责来解决索赔问题,而且要在索赔时注意到车身是否粘有对方车油漆,以及撞的方向,一定得自圆其说,否则你惨了!

最后提醒一下各位:报案时一定要在48小时内报案,否则有可能直接被拒赔!!切记,切记,不在48之内也要说成48啊!

结束:其实我们谁都希望一辈子都不找保险公司,但许多事情很难让我们如愿,如果有一天中彩了,大家按上述方法尽可能让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希望这篇文章对车友有帮助,也希望车友永远平安无事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拒赔,原因竟然是?

10

连杆与连杆轴瓦粘连抱死;瓦片合金摩擦层烧蚀流化;曲轴与连杆座、瓦盖均烧成蓝色;机

油泵与机油泵集滤器的连接部位断裂脱落;其它机件没有变形、烧蚀、损坏的现象。

经询问,驾驶员承认当车陷落坑内后发动机没有及时熄火,而且,为了使汽车能够爬出

陷坑,进行了几次低挡大油门的操作,直至发动机突然灭车,再打起动机时,就只有起动机

的运转声,发动机根本无法转动。无奈之下,只好找保险公司报案。

试分析该案例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应该赔付哪些费用?为什么?

28

.变速器拖底的理赔案例

一保户报案称他们公司的宝马

530i

轿车在某饭店下边道时不慎拖底,自动变速器底部

有液压油泄漏。现在,车已被拖进维修站,请保险公司派员查勘定损。

查勘定损人员赶到维修站后,在向驾驶员了解情况时,感觉驾驶员谈吐清楚,没有酒后

驾车之嫌疑。维修站值班人员介绍本单位内部有规定,自动变速器只有专业的维修人员才能

拆检,其它人员一概不允许插手。

查勘定损人员与保户一起来到出险现场,发现饭店的停车场在边道上,边道与道路落差

较大。在饭店停车管理人员的指引下,发现事故车辆停放的边道台阶上有明显刮痕,痕印很

深、很新,并有油点,沿着车辆行走的方向有断续油点。饭店停车场管理人员介绍说,宝马

车驶离停车场时,前轮偏离了专为车辆驶下台阶而准备的活动三角架才造成拖底,不然不可

能发生这样的事故。

第二天,

查勘定损人员与保户一同去维修站,

对自动变速器的损坏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

变速器油底壳有严重拖痕,并有

10cm

左右的裂痕,有一个米粒大小的孔洞,变速器壳体没

有发生断裂或变形。但维修工提示变速器输出轴转不动,怀疑内部有问题。

解体变速器后发现,变速器离合器、制动器严重烧蚀变形,钢片、摩擦片粘连在一起,

行星轮及架、齿圈烧蚀,阀体、变速器壳体内部也有不同程度损坏。总体来说,变速器损坏

严重,已无修复价值。

据驾驶员本人介绍:吃饭后开车下边道时感觉前轮突然落地,底部传来刮碰响声,下车

查看时,没有发现什么异常,车也能正常运转,以为没什么事,便将车上几位领导送回家,

回单位进入车库才发现车底漏油。因第二天单位还有急事用车,赶紧将车送到维修站,请他

们夜间修好。没想到快到维修站时,汽车就无法开动了,最后找人帮忙才推进维修站的,饭

店到维修站累积行驶大约

50

60

公里路。

试分析该案例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应该赔付哪些费用?为什么?

29

.雨天进水晴天坏,应该如何理赔?

一辆美日牌轿车在行驶过程中,因汽车发生轻度的正面碰撞而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查

勘。将车拖至修理厂,拆解发动机后发现,第三缸的活塞连杆折断、缸体损坏。

经对车主详细了解得知,该车曾在三天前强行涉水,导致当场熄火,车主在将积水进行

简单清理并更换空气滤清器后,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就继续使用。

11

试分析该起事故的损坏原因,并说明应该赔付的损失项目。

30

.修理不当,扩大损失,如何理赔?

一辆克莱斯勒“君王”牌轿车涉水时,因发动机进水而自然熄火。车主非常爱惜自己的

汽车,未进行任何企图激活发动机的操作,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

查勘人员来到现场后,调来拖车将汽车拖至修理厂。修理工首先将发动机上的火花塞全

部拆下,然后转动曲轴清理发动机内的积水。在转动的过程中,感觉阻力太大,于是通过马

达,强行转动曲轴。转完后不久,发现车底有漏出的机油。这一现象被车主清晰地看到了,

立即指出责任不在自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可能造成的损失。拆解之后,发现汽缸果然被捣

破。

试分析该起案例应该如何赔付?

31

.车辆长期被泥石流困住无法脱险,应如何处理?

某地林业局将一辆越野吉普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

险期限内,该局工作人员驾驶该车赴林区检查工作,途中忽遇泥石流,长达两公里多。由于

路段出现坍塌,造成前进受阻,所幸汽车和车上人员都安然无恙,但汽车被泥石流困住,无

法开出。车上人员只好选择弃车,步行而归。脱离险区后立即向承保的公司报案,要求对汽

车进行施救处理。但由于险区路段根本无法通行,施救工作无法展开。由于当地雨季来临在

即,如不及时施救,本来完好的汽车将完全有可能被雨水、泥石冲刷浸泡致损。另外,受阻

路段至少要在两个月以后才能修复,而该车的保险期限距满期日已不足一个月,车主非常着

急。

试分析应该如何处理该起案例?

32

.人工直流供油引起的火灾

一辆老款面包车在行驶途中起火烧损。

车主报案称:

汽车在行进过程中撞上了路边的一颗

树而导致起火。

现场查勘得知:路边那棵树被撞程度较轻,车前保险杠的变形也不算严重,但水箱已经

损坏,路面也没有发现汽车制动的痕迹。打开发动机盖子后发现:发动机周围的可燃物已全

部化为灰烬,铝合金制成的化油器已全部熔化,前轮轮胎已部分炭化,但轮胎与地面接触部

分的炭化程度并不是最轻的。

查勘人员分别询问同车而行的其他乘员,得知路途中驾驶员曾经两次修理过化油器。

试分析应该如何处理该起案例?

33

.自用车变为营运车如何赔付

广东一渔农董先生

(

车主

)

驾驶自己的“金杯”牌面包车去广州办事。办完自己的事情以

后,在加油站加完油正准备开车往回走,两个身材高大的男人凑上前说:“老哥,我们有些

12

货,想麻烦您给顺道拉到天平架去,我们给你付运费,保证让你满意”。还没等老实厚道的

董先生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这两个人就自作主张上了车。董先生说不清楚是在什么心态的

驱使下,就开车拉着两人上了路。当车行驶到市郊时,其中一哥男子从腰间拔出尖刀,顶在

董腰间,说“我们是抢车的,你下车吧”。另外一个男子抡动拳头三下五除二将董先生打出

了车外。幸运的是,董先生被随后赶到的巡警救起,没有受到进一步的伤害,但汽车却被歹

徒抢走了。董先生赶紧报案、报险。

试分析应该如何处理该起盗抢汽车的案例?

34

.车辆被盗后造成的损失理赔案

某单位一辆桑塔纳轿车在有效保险期内于饭馆门前被盗。因盗车人驾车技术不熟练,再

加上心里紧张,在饭馆拐弯处与一辆富康轿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严重受损,并造成对方车

上一名乘客重伤。经交警认定,盗车人负全部责任,但因盗车人暂无经济赔偿能力,公安部

门让该车车主垫付。被保险人垫付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试分析应该如何应对该起案例?

35

.交警调解,甲方驾货(汽车方)由于疏忽和超宽、超载原因碰撞乙方行人,承担主

责(原因是超宽、超载引起的)

,乙方行人承担次责。甲方汽车损失自负,乙方行人损失:医

药费

6000

元,护理费

17

*50

=850

元,住院伙食补贴

15

*50

=750

元,误工费

17

*100

=1700

元,十级残补

6280

*20

*10%=12560

元,交通费

500

元,财物损坏

300

元,

考虑伤者今后劳动能力受到损失,补助

10

年计

6280

元,共计:

28940

元。由甲方承担

90%

乙方承担

10%

。经保险公司定损,汽车修理费为

3000

元,该车于

2007

今年二

2

月投保,交

强险、营业性车损险

10

万元(保险价值

10

万元)

,第三者责任

10

万元,不计免(含车

损、三责)

,请算一下甲车方的赔款。

36

.王某于

2006

7

2

日为其一辆

1997.10.10

产的桑塔纳

2000

车投保了交强险,

家庭自用车损险

13

万,

第三者责任险

10

万元,

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

1

万元。

同年

8

2

日,

该车由于单方交通事故碰被撞后起火全部烧毁,王某认为他投保了

13

万,理应赔偿

13

万,

并请教了律师,您作为内行,对这一事件,应当如何对你的保户作答复?

37

.老赵一直是安全行驶,没有处理事故的经验。

2007

今年

4

月续保不久,且仅投保交

强险。老赵请小李帮忙驾驶拖拉机搞运输,在同年

6

5

日发生了因避让自行车将拖拉机翻

入稻田中的事故,拖拉机的柴油流了一地,驾驶员受伤。经交警调解有以下几项损失要求老

赵承担:小李医药费

4000

元,护理费

480

元,误工费

960

元,一次性补偿

800

元,拖拉机

损坏

1000

元,

农田污染赔偿

500

元。

您认为可以列入保险第三者责任赔偿范围的有那几项?

合计多少?你怎样对老赵作解释?

13

38

2006

11

20

8

时许,小王接

95518

指令及时达到了出险现场,勘察了现场,

基本认为是出险车辆为避横穿行人,右驾方向,撞在了隔离墩上,车损较大,而且地上倒着

一辆自行车,听路人介绍,该车在避让过程中,碰到了旁边的骑车人,伤者已被交通警送往

医院,小王在处理交警处了解到,该车驾驶员并未报案,也未送伤者去医院,到目前为止人

还出现。报案人为车辆所有权人。小王采取了以下步骤:

1

)拍了现场照片,并对事故车进行了初步定损,记录了看得到的更换件和修理件;

2

)打电话给报案人,要求

17

时前,驾驶员必须将驾驶证、行驶证拿来给小王核对;

3

)告知报案人“车拖至修理厂打开后,再通知我”,并留下了电话号码;

请您点评小王做得是否正确完整。

39

、定损员小刘接到一个案子:经过一个建筑工地的“凌志

430

”轿车,被空中落下的

一广告牌子砸碎了前挡风玻璃,要求查勘定损。接案后,小刘要求车主将车开到定损点,查

勘了损失后,小刘出具了定损单,更换前挡玻,报价金额:

3400

元,并告知车主,索赔时要

提供交警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请您点评一下,小刘做得怎么样?

40

.王先生应要求将车开至定损点,后保后围被撞进,定损过程中,王先生嚷到:“我

的后保上有倒车雷达,你别漏了”,这张定损单该如何写?

41

2006

12

5

日,小朱驾驶着私家车在途中发现机盖冒了烟,小朱以前做过修理

工,措施得当,火没有着起来,但车头线束,点火线圈已焦,小朱想起上星期刚续保,连声

道“还好”“还好”,赶紧打了报案电话,定损员小张赶到后,小朱悻悻地:“我是不幸中

的万幸,你们保险公司也运气,损失不大,

3000

元能搞定”。简述查勘程序。

42

.定损员小陈接案后,与保户联系,经了解后得知:出险车辆

A

B

属两车追尾事故,

碰撞双方原意“私了”,

A

车(我方承保)负全责,愿意赔偿

B

800

元,现场已撤离,现

双方正在路边协商相关事宜。小陈在电话中要求

A

车驾驶员,将双方车辆开到我公司定损点

进行定损。车开到后,

A

车驾驶员为难地说:

B

车有急事,不愿意来。小陈出具了定损单,

并在查勘报告中注明交警处理,小陈处理是否到位?如果是您处理,处理步骤是如何?

43

.被保险人在某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

,车辆在住宅小区停放过程中,由于

小区内违规燃放爆竹使车辆风挡玻璃和机器盖受损,经调查了解找不到燃放爆竹人员;被保

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你认为属于保险责任吗

请分别按家庭自用

,

营业用车辆的损失条

款来分析。若是保险人自己燃放

,

又该如何赔

44

.飞来石子将保险车辆损坏,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投保《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车辆,在正常行驶中,被不知何处飞来的石子将

14

车灯玻璃打碎。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45

.保险车辆被撒下的他腐蚀性液体或飘落的油漆损坏,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被撒下的他腐蚀性液体或飘落的油漆损坏,被保险人提出索赔。

46

.车辆行驶过程中,机盖掀起,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家庭自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承保的保险车辆行驶中,机盖掀起,风挡和机盖受到损

坏。

47

.本车上人员下车后,被本车轧死,是否构成保险责任?

某支公司用《营业用车汽车损失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及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

条款承保的一辆东风大货车,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现车辆有异响,指使车上

人员下车检查原因,在检查时,驾驶员将车辆准备靠边时将车下人员轧死。被保险人向保险

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48

.保险车辆行驶中压塌路面,是否构成保险责任?

投保了《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车辆行驶中将路

面压塌,造成路面和车辆损失。

49

.投保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吊车,吊钩脱落,货物损坏,是否赔付?

投保《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吊车,吊钩脱落,使正在吊装的货物损坏。

50

.投保车上货物责任保险的车辆,货物散落是否赔付?

投保《车上货物责任保险》的车辆,行驶中所载货物捆绑不牢被甩落,是否赔付。

机动车损失保险问题?

在生活中不少人会碰到买卖二手车辆之后,保险被保人或者受益人没有及时更新。那更新被保人是否重要,如果没有更新在车辆出险时会到遇到什么样的问题。我们可以根据以下案例深入了解。

案例详情

新车主以保险公司未履行车辆保险合同为由,将某保险公司诉上法庭。

谭女士控诉保险公司合同一案在2003年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事情的起因如何呢?谭女士于同年的10月从徐先生处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品牌为捷达,并且也依法为这辆车办理了汽车过户手续。该车已由徐先生在某保险公司的顺义支公司进行投保。保险期限自2003年3月6日至2004年3月5日。在同年的10月和11月,该车在这两次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谭女士都是拿着徐先生的身份证办理了保险赔偿事宜。但是在2004年2月,这辆车又一次发生了交通意外!谭女士还是和之前一样,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接受理赔申请后,认为谭女士并没有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所以拒绝了对这次事故的赔偿。该车已经过户给了谭女士,而且之前两次出险之后也均获得理赔,为何第三次保险公司就拒绝赔偿了呢?

案例分析

谭女士这里认为保险公司在办理前两次事故赔偿事情的时候,都是她自己拿着徐先生的身份证前往办理,说明保险公司已经知道车主变更的情况,虽然没有书面变更被保险人,但保险公司既然之前已经同意理赔,就代表保险公司认可了谭女士的理赔行为,所以谭女士对保险公司提出起诉,起诉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

但是该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确实是与被保险人徐先生签订了保险合同,但是谭女士并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而且在车辆转卖后,被保险人也没有依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被保人的更改,前两次的理赔属于不当理赔,并不能成为这次理赔的依据。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徐先生投保车辆此次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

案例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谭女士购车后未办理被保险人变更手续,不是被保险人。与被告之间无保险合同关系,不是保险合同的相对方,无权依保险合同关系要求被告赔偿。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谭女士的起诉。

那法院这样的判决是否有什么依据?

根据2002年《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那么从这个案件中,我们需要知道再买卖二手车时,该车的保险被保人也需要进行更改。那我们来了解一下,车险的被保人如何更改,需要哪些材料和流程。

1.需要准备的材料

投保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新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如果是委托他人进行办理则还需要准备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等。总结一下就是:过户了的话要新车主身份证,过户后新的行驶证复印件,老车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保单到承保的保险公司办理变更,一般要老车主本人去。

2.办理条件

如果车险新的受益人不是被保险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那么被保险人需要本人到场才能进行办理。

附加险的受益人必须与主险受益人保持一致,不能单独进行办理。

3.办理流程

被保险事先要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且预约办理业务的时间。当然每个保险公司办理业务的流程和所需时间都不同,但是大致都需要携带好材料,进行预约办理。

从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及时更改保险受益人的重要性。而且在法律中也有规定,《保险法》第41条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所以在文章的最后,想提醒所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论购买什么保险,只要发生变化需要更改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都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尽早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变更事宜,否则一旦出事故,需要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则应依据保单和现行法律法规处理。如果你对保险有任何疑问,可以去找专业、优秀的保险经纪人去咨询。专业的事情还是需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因为专业的团队,会根据你的问题及需求量身定制方案,百保君—拥有专业及强大的保顾团队,为你匹配到最适合你的专属顾问,上百度搜索“百保君”为你提供更专业的保顾。

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这里有个案例,跟你情况类似:

案情

2007年8月21日,平顶山中选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选自控)的车牌照为豫DB7795的本田客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进行了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038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承保1座,每座限额10000元;乘客承保4座,每座限额10000元)、机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特约条款(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共计交纳保费5005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8月24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23日24时止。

2007年9月14日,中选自控的司机小李驾车与同事小秦、小武、小赵四人一同前往济源出差,10时30分,当车正常行驶在二广高速公路东半幅由南向北行至91公里+600米处时,突遇在二广高速公路西半幅行驶至此的车牌号为豫GF5796江铃中型普通客车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与其相撞,造成小李及乘坐人小秦、小武、小赵受伤,车辆损坏。2007年9月28日,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豫GF5796的司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豫DB7795的司机小李和乘坐人小秦、小武、小赵不负事故责任。车辆定损为64540元,并在洛阳市一汽车修理厂修理后支付修理费64540元,支付拖车费、停车费为1300元。小赵花费医疗费用13675.41元,小李花费医疗费用1197.9元,小秦花费医疗费用6612.5元,小武花费医疗费用10054.65元。

中选自控就保险理赔问题与阳光财保多次协商,但阳光财保坚持认为,投保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故不应赔偿。为此,中选自控诉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阳光财保赔偿车上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费等计款33537.9元,并赔偿修车费64540元,拖车费、停车费1300元。

裁判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从双方提供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及《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看,责任免除条款及特别约定条款均没有被告所称“交通事故中对无责任的被保险人不予赔偿”的约定,被告阳光财保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称的该“不予赔偿”情形已告知原告中选自控,故被告阳光财保所称“无责不赔”的理由,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被告阳光财保从保险条款的兜底条款及责任赔付标准推定包含“无责不赔”的解释也无依据,故对被告阳光财保所辩称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条款中约定“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予赔偿”,对该费用应从原告中选自控请求中予以扣除。原告中选自控请求的小秦的植牙费2233元及小秦、小武的救护车等费用1140元因不符合保险条款中的医保赔付范围,对该部分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中选自控请求的小李的误工损失因缺少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阳光财保应支付原告中选自控车上人员险的保险金:小赵10000元、小李1197.9元、小秦6612.5元、小武10000元,共计27810.4元,减去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8000元,余款19810.4元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完毕。二、被告阳光财保应支付原告中选自控汽车损失保险金64540元、停车费1300元,减去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2000元,余款63840元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完毕。三、驳回原告中选自控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被告阳光财保不服,提起了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评析

本案中,被告保险人阳光财保应当就原告投保人中选自控在交通事故中所受损失予以赔偿,理由如下:

一、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来看,阳光财保制定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已经对责任免除事项做出规定,该保险条款之外没有责任免除的规定。此外,该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具体为:被保险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从该条款所列事项看不包括无责任和负全部责任的情形。阳光财保若以该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为其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理由不足。如果按阳光财保的说法无责不赔,无疑将此情形列入到了免赔之列,等于责任免除之外的责任免除,这与合同的整体构架相悖;同时将全部责任和无责任画等号,既不符合投保人的投保目的也不符合保险人的利益。如果无责不赔,那么可能对投保人形成误导即鼓励违章驾驶,结果是遵章守规之人责任自负,违章违纪之人保险公司买单,与保险制度价值相悖。

二、从保险的功能来看,保险是积极地防范风险、转移风险,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担损失。投保人投保的目的首先是保障在自己的利益出现损失时,能够及时地予以弥补,而不是只保障投保人以外的人,特别是投保人无责时更应当及时足额地予以赔付;保险制度的存在并不是鼓励驾驶人员违章行驶,如果投保人无责时所受损失自负的话,势必会造成应负全部责任的一方与无责的一方双方串通,协商为同等责任、主次责任或者相反,以满足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而得到不应有的利益;同时,会造成交通事故的频发。

三、阳光财保不予赔付的行为违背保险活动中应遵循的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利害关系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保险法第十八条即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阳光财保提供的保险合同的条款属格式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除责任免除条款外,其他条款中不应当再有责任免除的条款,如果存在此类条款,阳光财保应当向中选自控明确说明。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同时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而且阳光财保制定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部分负责赔偿”。因此,双方对阳光财保制定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产生争议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作有利于中选自控的解释。

四、阳光财保不予赔付的行为漠视了“代位求偿”制度的存在。所谓“代位求偿”是指保险标的由于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就本案而言,保险人阳光财保完全可以在赔付被保险人中选自控之后,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方追偿。

从阳光财保出具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来看,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中选自控已放弃了对第三方追偿的权利的情况下,原告中选自控有权请求被告阳光财保先予承担因交通事故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虽然被告阳光财保向原告中选自控出具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中没有明确约定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中选自控作为交通事故的侵权受害人和保险事故的索赔权利人,有权选择更为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即有权选择要求侵权致害人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也有权根据其购买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要求保险人赔偿机动车上人员被致伤的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保险人阳光财保应当就原告投保人中选自控在交通事故中所受损失予以赔偿。

本案案号为:[2008]平民终二字第486号

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从中国来看,随着汽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汽车保险已经成为中国非寿险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更是财产保险中的第一大险种。那么,为了让大家更清楚保险理赔概念,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苏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旨

 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一般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情

 2012年12月27日,苏某就其所有的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27日止。保险条款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苏某初次申领驾驶证的时间为2013年5月13日。2013年6月22日,苏某独自驾驶保险车辆于沈海高速公路上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及第三者车辆受损,苏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后苏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甲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苏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及拖车费等32万余元。

 审判

 法院认为,驾驶人苏某实习期间独自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驾驶人在实习期间驾车上高速公路应当有人陪同的规定,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依照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情形,但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对于该免责条款,甲保险公司虽在保险单明示告知栏中提示投保人阅读,但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甲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责任。遂判决支持了苏某的诉请。

 提示

 对于保险合同中所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的部分条款,以及散落在保险合同其他部分的免赔额、免赔比率、比例赔付等免责条款,保险人均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对于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情形的一般免责条款,保险人还应当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可以在订立合同时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知晓并充分理解免责条款,避免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其是否属于理赔范围发生分歧和纠纷。

 郑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旨

 被保险人出借机动车给合法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案情

 2010年9月8日,郑某为其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以及三责险不计免赔。三责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给予赔偿。”2010年11月8日,郑某将保险车辆出借给同乡潘某,潘某驾驶保险车辆与案外人强某车辆相撞,致两车损坏,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9月9日,交通事故赔偿案判决认定郑某出借车辆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潘某赔偿强某车辆损失13万余元。潘某全额履行了交通事故赔偿案确定的义务后,被保险人郑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3万余元。

 审判

 法院认为,系争保险条款是甲保险公司于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 实施前适用至今的格式条款。《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在本案情况下,被保险人与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侵权责任法》 实施以后,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已发生变化,被保险人仅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时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若仍依据原有保险格式条款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承担保险责任,则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将大幅缩减。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对责任范围发生的限缩(即免除相应责任)负有提示和特别说明义务,并应在保费核算上作相应调整。合同当事人对前述格式条款产生了两种解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本案潘某认可郑某的起诉行为,并提供案外人强某的收条,证明已全额履行交通事故赔偿案的赔偿责任,甲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商业三责险保险金的责任。故判决支持了郑某的诉请。

 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出借车辆给他人驾驶的情况非常普遍。而在目前我国车辆保险体系中,主要根据车辆的情况确定保费费率,而与驾驶人本身的年龄、驾龄、驾驶习惯、婚姻状况等关联性不大。因此,我国车险体现的是“随车主义”,而非“随人主义”。随车主义所承保的是车辆产生的责任,而非某个具体驾驶人对外的责任。此种情形下如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应受到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保险公司不能因此拒赔。

 仲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旨

 暴雨造成道路积水而导致正常行驶的车辆损坏,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案情

 2012年11月8日,仲某就其所有的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暴雨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013年10月8日,仲某正常驾驶机动车遭遇暴雨,导致发动机熄火车辆受损。车辆维修后,仲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对发动机部分损失拒赔。仲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9万余元。

 审判

 法院认为,保险车辆的发动机毁损系因驶入积水地导致,而道路积水的形成原因则在于当天的连续暴雨,故仲某的损失符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暴雨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道路属于正常路况,甲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仲某系故意驶入积水地,故仲某并不存在涉水行驶的主观故意。尽管保险条款又约定保险车辆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依据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在保险条款已经约定暴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况下,对甲保险公司依据涉水行驶致发动机损坏免责之条款主张免赔,不予支持。故判决支持了仲某的诉请。

 提示

 因暴雨导致道路积水,驾驶人正常驾驶保险车辆驶入积水地导致发动机损毁,如驾驶人不存在主观故意,应当认为属于暴雨造成保险车辆损失,被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条款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驾驶人故意驶入河流、沟渠、水塘等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当然可援引免责条款拒赔。

 范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怠于申请理赔,事故受害人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案情

 某运输公司为其重型牵引半挂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责险。保险期间内,闫某驾驶保险车辆撞伤范某,闫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范某起诉闫某、某运输公司及甲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24万余元,闫某赔付范某损失28万余元,某运输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闫某及某运输公司均未履行义务,甲保险公司亦未协助执行。范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三责险保险金22万余元。

 审判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现生效判决已就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即范某应负的赔偿责任进行确定,且被保险人怠于请求,故范某有权直接向甲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故判决支持了范某的诉请。

 提示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损害后,被保险人作为侵权人应积极与保险公司进行磋商,向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及商业险理赔,以及时赔偿事故受害人。如被保险人既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又不主动赔偿事故受害人,或者隐匿逃逸逃避事故赔偿责任的,事故受害人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给付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以维护自身权益。

 许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旨

 发生车损事故,保险公司或被险人单方委托定损的,易引发争议。

 案情

 2014年6月,许某就陈某所有的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14年7月20日,许某允许的驾驶人沈某驾驶保险车辆发生单车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沈某对交通事故负全责。事故发生后,许某及时向甲保险公司报案,并与保险公司就车损修复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因磋商未果,许某于2014年8月1日委托某评估公司对保险车辆车损修复费用进行了评估。许某支付了评估费,并按照评估价格对保险车辆进行了维修。随后许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以评估价格与其定损价格差距太大为由拒赔。许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等5万余元。

 审判

 法院认为,许某提供的价格评估报告书系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做出,而甲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才提供保险车辆定损报告,该定损报告既无定损日期及定损依据,又无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及被保险人签章,且未附车损照片等材料。从证据证明效力而言,许某提供的价格评估报告书高于甲保险公司的定损报告。甲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价格评估报告书在程序上或实体上存在错误,法院对该车损评估结论予以采纳。故判决支持许某的诉请。

 提示

 发生车损事故,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并定损。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定损价格有争议的,应尽量争取协商解决,不应相互推诿。若协商不成的,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评估时,应自觉恪守诚信,通知对方到场及时查看车辆情况、获取原始资料,使双方在评估过程中相应的权利得到保障,提高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双方对评估报告的认可度。

 甲公司诉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旨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伤者、被保险人应审慎对待职业索赔代理人(俗称“人伤黄牛”)对赔偿事项的介入。

 案情

 2011年11月,甲公司为其机动车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保险期间内,甲公司驾驶人驾车与沈某摩托车相撞,造成沈某及摩托车乘客孙某受伤、车辆受损,甲公司驾驶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2012年8月28日,甲公司与沈某、孙某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赔偿沈某10万余元、孙某5000余元。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乙保险公司以沈某未实际收到赔偿款为由拒赔。甲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保险公司支付甲公司已偿付给沈某的赔偿款10万余元。

 审判

 法院经调查发现,赔偿款已由沈某委托的代理人董某具领。董某到法院声称已向沈某给付9万元赔偿款,并提供9万元收条一份。经查证,沈某仅收到董某给付的赔偿款2.4万元并出具了收条,而董某自行篡改了该收条。由于董某虚假陈述并伪造证据,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对董某作出司法拘留十天的处罚。本案在董某退赔6万元给沈某的基础上,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

 提示

 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处理中,出现了为数不少的'俗称“人伤黄牛”的职业索赔代理人,“人伤黄牛”利用事故受害人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等弱点,提供一条龙代理索赔服务,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如本案中伪造收条、侵吞事故伤者理赔款,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惩戒。因此,在交通事故赔偿处理中,事故伤者、被保险人应审慎对待“人伤黄牛”对赔偿事项的介入,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陈诉某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旨

 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免责。

 案情

 2011年,陈某为其私家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2月14日至2012年2月13日。保险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2011年9月2日凌晨4时31分5秒,上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接警处接到报案,称G50(往西)A30(往金山卫方向)处有一辆轿车侧翻,未看到司机,交通影响不大。5时54分,事故驾驶人陈某之子亦报警称翻车,无人伤,其自行至医院就诊。后陈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以本起事故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之情形而拒赔。陈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等50万余元。

 审判

 法院认为,陈某之子驾车侧翻后,时隔近三个小时,在路人报警后方才报警,并以就医为由自行离开现场。陈某之子自称报警前昏迷两小时,但经查明,其在此期间拨打了十四个电话,故其陈述存在漏洞有违诚信。另外,事故仅导致陈某之子受轻微伤,在生命安全未受影响的情况下,其离开现场去就医的理由并不充分。故陈某之子离开事故现场缺乏合理性与必要性,属逃离现场,保险公司免责事由成立。遂判决对陈某全部诉请不予支持。

 提示

 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但发生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需要及时救治时,离开现场就有了合理性和必要性,因为生命权高于财产权,如果不及时救助有可能危及生命,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也不应苛求驾驶人。但是,这并不等于一旦驾驶人遭受任何伤害或者感觉遭受伤害,就可以自行离开现场。因未经警察现场处理,无法确认驾驶人当时是否有酒驾或等情形,故如驾驶人无正当理由自行离开现场,在免责条款生效的情况下,将发生保险责任免除的法律后果。

 甲保险公司诉乙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旨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可向醉酒驾驶人或其单位追偿。

 案情

 乙公司就其名下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内,乙公司员工许某醉酒后驾驶涉案车辆外出办理公司事务时撞伤付某,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承担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付某提起诉讼,要求就其损失由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付某10万余元,乙公司赔偿付某8,600元。甲保险公司向付某支付了保险金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赔偿款10万余元及利息。

 审判

 法院认为,许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甲保险公司在第三人提起的另案诉讼中就交强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可向造成事故的侵权人追偿。涉案车辆系乙公司所有,许某系乙公司员工,乙公司应当为其员工许某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对甲保险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相关费用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

 提示

 对于醉酒驾驶人,不仅会因醉酒驾驶行为定罪入刑,而且保险公司对于交强险及商业险均免除赔偿责任,由醉酒驾驶人自己对事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醉酒驾驶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醉酒驾驶的致害人追偿。如醉酒驾驶人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保险公司可向其所在单位追偿。因此,车辆单位及驾驶人均应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王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旨

 驾驶证被扣12分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免责。

 案情

 2011年5月,王某就其所有的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5月28日至2012年5月27日。保险条款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012年5月11日,王某允许的驾驶人宁某驾车与案外人左某所驾车辆相撞,造成两车车损,宁某对事故负全责。王某向左某赔偿后,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认为,宁某的驾驶证扣分已达12分,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之情形,因此拒赔。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本车及第三者车损等费用11万余元。另经查明,自2011年1月30日起至2012年1月29日止的记分周期内,事故驾驶人宁某的驾驶证扣分累计达到12分,但在2012年5月11日事故发生前,宁某并未重新取得驾驶证。

 审判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故系争免责条款中的该项免责事由属于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理应被知晓并遵循,且保险公司已对该条款用黑色字体并在保险单正面提示投保人阅读,王某以甲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免责条款无效,不予支持。宁某在驾驶证扣分已达到12分后仍驾驶机动车,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又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故甲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提示

 驾驶人在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的情况下,应当接受交警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和考试,重新取得驾驶证,在此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如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只要保险公司将这种“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并进行了提示,该免责条款即为有效。一旦驾驶人违反了以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情形为免责事由的保险条款,被保险人以保险公司仅尽提示而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为由提出理赔,其要求将不能得到支持。

 朱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旨

 驾驶未登记上牌且临牌过期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免责。

 案情

 2012年4月,朱某为其宝马轿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条款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2012年5月13日,朱某驾驶宝马轿车发生单车交通事故,造成本车车损和路产损失并发生施救费用,朱某对事故负全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记载的车辆牌号为“沪HG8537(临)05月09日止”。事故发生后,朱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作出书面拒赔通知,朱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及路产损失等41万余元。

 审判

 法院认为,朱某驾驶的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尚未登记上牌,所持的临时号牌亦已过期,故甲保险公司有权依约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关于该免责条款,甲保险公司在保单明示告知栏中特别提示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且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可上路行驶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该法律规定已经公示且无理解上异议,任何人都须遵守。故朱某以甲保险公司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致使上述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诉请应予驳回。

 提示

 在购置新车未取得正式牌照前,车主往往会靠临时行驶号牌开车,但有些车主却忽视了临时牌照使用的期限。若驾驶超过期限临时牌照上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车损,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对商业保险部分是不予理赔的。因此,车主应注意临时牌照使用期限,及时更换临时号牌、申请正式牌照,避免利益得不到保险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