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图2.0版发布,混动车迎来好时代

2.《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重磅出炉,鼎力支持新能源电动化转型

3.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4.新能源汽车对电机的要求有哪些

5.新能源车船税收优惠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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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新能源汽车大家应该都知道是什么?很多消费者甚至会认为新能源就是电动汽车,或者是纯电动车,其实新能源汽车与电动汽车有很大区别,并且新能源汽车也是一个包含范围很广的一个概念,今天重点给大家介绍新能源和电动汽车的区别。如果还有不懂的问题你可以去“优能工程师”里面找一下答案,这个公众号时专门针对新能源汽车维修的,里面都是关于新能源汽车维修的知识,还有具体的汽车维修步骤解答。

新能源汽车是指除汽油、柴油发动机之外所有其它能源汽车.包括燃料电池汽车、混合动力汽车、氢能源动力汽车和太阳能汽车等。其废气排放量比较低。

新能源汽车是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现有超过400万辆液化石油气汽车,100多万辆天然气汽车。目前中国市场上在售的新能源汽车多是混合动力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是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纯电动汽车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用电机驱动车轮行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各项要求的车辆。由于对环境影响相对传统汽车较小,其前景被广泛看好,但当前技术尚不成熟。

纯电动汽车(Battery Electric Vehicle ,简称BEV),它是完全由可充电电池(如铅酸电池、镍镉电池、镍氢电池或锂离子电池)提供动力源的汽车。虽然它已有134年的悠久历史,但一直仅限于某些特定范围内应用,市场较小。主要原因是由于各种类别的蓄电池,普遍存在价格高、寿命短、外形尺寸和重量大、充电时间长等严重缺点。

新能源汽车与纯电动汽车区别:

新能源汽车是国家大力推广,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标准(双100),有生产许可证,生产资质并且在工信部取得公告,获得国家认可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増程式的乘用车,商用车,特殊用车)

低速电动车严格来说都是一些持有特种车辆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观光车,这种严格来说只能在景区、厂区内使用,不能上路行驶。低速电动车是行业内自己给自己安的名字,在工信部是没有道路交通工具的相关公告的,还没有得到国家认可,不过这种车销量不错,倒逼国家承认,估计标准也就这一年内会有消息。

1,电池:新能源汽车都是用的锂电池,低速车普遍使用的是铅酸。新能源汽车大多支持快充,低速车我还没过哪个车支持快充的。

2,工艺:新能源汽车是按照汽车的生产工艺来生产的,低速车虽然都按汽车工艺,但比起汽车差太远了

3,原材料及配件:低速车也比汽车差,比如车身门板,基本大多数汽车,新能源车,低速车用钢板厚度都是1.5mm,但汽车用的上差板,低速车用的下差板.

4,动力电机及充电:新能源汽车的电机大多使用永磁同步电机,低速车普遍使用直流或者交流电机。

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新能源汽车和电动汽车的区别了,两者在国家政策上有所不同,在电池,动力充电灯方面更是有着很大的区别。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图2.0版发布,混动车迎来好时代

车身,尤其是乘用车车身,已经成为影响整车性能的最大系统之一。人们对车辆安全性能的要求越来越高。

和传统能源汽车一样,新能源汽车的安全立足点在于车身。车身的安全性能评价主要基于车身碰撞试验。目前,全球对汽车碰撞测试的认可度比较高。在欧洲,比较受欢迎的NCAP,五星是最高标准。坚固的中间车身和带有能量吸收结构的前后车身是安全车身的基本要求。

坚硬的中段车身是司机和乘客的所处的位置。中间车身应该用坚固的框架,防止碰撞时变形,为驾驶员和乘客提供生存空间。前后车身也需要高强度,保证车身在低速碰撞中不变形;在高速碰撞中,特殊材料和结构设计的前后车身使前后车身在碰撞中发生弯曲、变形或挤压,吸收碰撞车辆高速运动的动能。减少冲击对中段车身的影响,从而保证人员安全。

汽车碰撞有几种情况:正面碰撞、侧面碰撞、后面碰撞、侧翻、碰撞等。各种碰撞形式的发生率和死亡率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正面碰撞占67%,死亡占31%,侧面碰撞占28%,死亡占34%。主动安全研究的重点是根据各种碰撞形式模拟各种事故中车辆对人员的伤害,从而设计车身结构,提高事故中驾乘人员的生存概率。所以正面碰撞的比例比较高,但死亡率比较低,安全性也可以延伸到车辆和财产的安全。在事故中,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但汽车也是一个有价值的财物。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还必须考虑车辆本身的安全,减少损失。

在事故中,主要的的安全评价由高到低如下:1、人员和车辆都安全生存;2、车毁人亡;3、车辆安全但死亡;4、车毁人亡。

在汽车的生产中务必要保证车身结构设计的合理性,提高安全性,促进新能源汽车技术的改进。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重磅出炉,鼎力支持新能源电动化转型

在10月27日开幕的2020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年会暨展览会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组织全行业1000余名专家历时一年半修订编制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图(2.0?版)》(以下简称技术路线图2.0)正式发布。其中最受业界关注的便是在进一步强调了纯电驱动发展战略,提出至203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占比超过50%,燃料电池汽车保有量达到100万辆左右,节能汽车全面实现混合动力化,汽车产业实现电动化转型。

而在全球汽车产业的另一热点——智能网联汽车方面,技术路线图2.0进一步明确了构建中国方案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体系和新型产业生态,提出到2035年,各类网联式自动驾驶车辆广泛运行于中国广大地区,中国方案智能网联汽车与智慧能源、智能交通、智慧城市深度融合。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理事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李骏)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理事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李骏在介绍技术路线图2.0主要内容时,提出了面向2035年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六大目标,即:

1)我国汽车产业碳排放将于2028年左右先于国家碳减排承诺提前达峰,至2035年,碳排放总量较峰值下降20%以上;

2)新能源汽车将逐渐成为主流产品,汽车产业基本实现电动化转型;

3)中国方案智能网联汽车核心技术国际领先,产品大规模应用;

4)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化水平显著提升,形成协同高效、安全可控的产业链;

5)建立汽车智慧出行体系,形成汽车、交通、能源、城市深度融合生态;

6)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成熟,具备引领全球的原始创新能力。

李骏指出,技术路线图2.0延续了“总体技术路线图+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的研究框架,并将?“1+7”的研究布局深化拓展至“1+9”,形成了“总体技术路线图+节能汽车、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智能网联汽车、汽车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电驱动总成系统、充电基础设施、汽车轻量化、汽车智能制造与关键装备”的“1+9”研究布局。

除了电动化之外,业界最为关心的莫过于技术路线图2.0提出了至2035年,传统能源动力乘用车将全部转为混合动力。

据李骏院士介绍,随着汽车节能技术持续提升,当前我国乘用车新车平均油耗持续下降,已接近2020年百公里5L的目标值,目前已大量应用高压缩比(12-13)+米勒循环+变排量附件+低摩擦技术等先进节能技术,汽油机热效率逐渐靠近40%的国际先进水平;自动变速器占比已经达到70%以上,7DCT和8AT相继实现量产;CVT方面,CVT180?、CVT250相继量产。

但面向未来越发严苛的排放标准,单纯提升汽油机热效率显然难以完成,因此,“禁燃”的声音不断传出。但鉴于我国国情,多元化的汽车技术和能源种类更为合适,要在发展汽车电动化的同时,重视传统汽车的转型。因此,专家组一致认为,今后15年中国传统汽车要全面向混合动力车型去转变,用“全面电驱动化”代替“禁燃时间表”更符合中国国情。

正是基于此,2.0版技术路线图中提出了,至2035年,我国节能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年销量将各占一半,传统能源动力乘用车将全部转为混合动力,从而实现汽车产业的全面电动化转型。在此基础上,我国汽车油耗将在未来5年、10年及15年达到不同的标准。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新版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图是对我国汽车电动化路线的合理修正,将引导我国电动汽车产业走上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汽车全面电动化的进程中,混合动力汽车的重要性有望显著提升,国内厂商技术储备充足,随着混合动力汽车成为关键的过渡产品,其重要性将显著提升,市场渗透率有望迅速增长。

根据乘联会统计数据显示,从2019年下半年开始,过去平稳但有些“寡淡”的混合动力(HEV)市场开始明显升温,尤其是在2020年前7个月纯电动与插电式混动车型同比下滑的情况下,还实现了混动车型(不含进口车)批发销售16.6万辆、同比增长16.2%的逆势上扬。而丰田、本田等日系在华合资混动车型的表现更是出色,仅广汽本田混动车型今年前三季度累计销量就达到了82,284辆,展现出了极强市场竞争力。

值得一提的是,丰田汽车有望向广汽集团提供混合动力技术,这也是丰田首次将其核心混合动力技术提供给外国公司,其目的无疑是为了进一步提升其在中国市场的份额(2019年丰田品牌在华市占率约为6%)。

此外,日产汽车也在加强其在中国的混合动力汽车业务。该公司将发布一款配备了其ePower混合动力技术的车型。日产汽车还未来三年在中国推出五到六款混合动力车型,其中包括畅销的轩逸轿车。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10月9日,据中国网发布消息,为适应产业升级趋势和绿色消费新需求,由院总理主持召开院常务会议正式通过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该规划从加大关键技术攻关、加强充换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合作、加大公共服务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支持作出了明确要求。

通过此次会议,我们了解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的目的是明确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在技术路线选择等方面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在标准法规制定、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作用。引导新能源汽车产业有序发展,推动建立全国统一市场,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市场竞争力。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主要发展规划内容如下:

一,要加大关键技术攻关,鼓励车用操作系统、动力电池等开发创新。

随着未来新四化战略的推出,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共享化的相互结合,将是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国内自主品牌在车机智能系统,网联智能化普及都取得不俗的成绩;在动力电池方面,中国品牌车企也都具有超前性的发展,例如比亚迪的“黑科技”刀片电池,在全球国际上都得到肯定认可,其技术能力都属前列。可见,在新能源技术领域上,国内自主品牌的发展成绩还是相当可观的,此次《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的推出,将进一步赋能新能源技术产业,以提高国内自主品牌在国际舞台上的核心竞争力。

二,加强新能源充电设施的建设。

要加强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快充为主的高速公路和城乡公共充电网络。对作为公共设施的充电桩建设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开展换电模式应用。

目前,国家政策也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纳入“新基建”,使其发展前景相当乐观,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充电桩等配套设施的普及,是新能源汽车全面普及发展的首要条件,也是国家新能源政策落地的根本。而各车企充电设备的布局上,也一直依托国家政策发展方针,不断扩大投入规模,在多方位上支持新能源充电设备的普及与发展。

三,要鼓励加强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合作。

中国自主品牌企业与国外先进企业的技术合作也一直从未间断,尤其在新能源技术领域的成绩得到国际技术专家的认可与支持。其中也不乏国际领先汽车集团宝马、奔驰、丰田、本田等实力车企与国内先进技术车企吉利、长城、比亚迪在新能源技术领域上的合作。而且,在电池制造领域上,宁德时代、孚能科技、国轩高科的表现也十分出色,频频传出与各大国际车企的战略合作。此次国家政策明确指出要鼓励加强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合作,进一步加强国内自主品牌对外合作的信心,在新能源技术上能相互借鉴,以求更快更稳定的新能源技术发展。

四,加强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政策支持。

2021年起,要加大对公共服务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支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等公共领域车辆,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

新能源技术的发展,首先就离不开公共服务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支持。今年,国常会就促进汽车消费提出了对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购置税政策延长2年的政策,极大的提振了各大车企投入新能源市场的信心。但是,但是国家的政策支持并不是长久性的,唯有跟随市场主流变化发展,通过优化配置、提高产品竞争力,来提升自身实力,只有提供高新智能的技术才能不被市场淘汰。

汽车网评:国家政策规划的支持,将是国内自主品牌弯道超车的好时机。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和产业规模已跻身于世界前列,在新能源技术领域虽颇有建树,但整体技术水平与国际技术水准还是差距明显。如何引入世界最顶尖的新能源汽车技术,助推我国汽车工业转型升级,是当下新能源汽车产业必须解决的发展问题。《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的推出,将是一剂“强心针”,为新能源技术发展以及未来电动化转型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指引作用。在未来,将是国内自主品牌弯道超车的好时机,真正实现中国的汽车强国梦。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新能源汽车对电机的要求有哪些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减免税性质代码:12123101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3号)第四条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院有关部门制订,报院批准。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611号)第十条第一款

1、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1)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①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②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

附件1:

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单位:L/100km

整车整备质量(CM)kg2018年2019年2020年两排及以下座椅三排或以上座椅两排及以下座椅三排或以上座椅两排及以下座椅三排或以上座椅CM≤7504.44.74.24.64.04.3750<CM≤8654.64.84.54.74.24.4865<CM≤9804.75.04.64.84.34.5980<CM≤10905.05.24.85.04.54.71090<CM≤12055.25.45.05.24.74.9CM>12055.45.45.25.24.94.9

(2)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①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②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附件3。

附件2:

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表2.1N1类车辆

单位:L/100km

2018年2019年2020年整车整备质量(CM)kg汽油柴油汽油柴油汽油柴油CM≤7505.04.54.74.34.54.1750<CM≤8655.24.75.04.44.74.2865<CM≤9805.55.05.24.75.04.5980<CM≤10905.85.25.55.05.24.71090<CM≤12056.05.55.75.25.45.01205<CM≤13206.45.86.15.55.85.21320<CM≤14306.86.06.45.76.15.41430<CM≤15407.16.36.86.06.45.71540<CM≤16607.56.67.16.26.75.91660<CM≤17707.86.87.46.57.16.21770<CM≤18808.27.17.86.87.46.41880<CM≤20008.67.58.27.17.86.72000<CM≤21109.17.88.67.48.27.12110<CM≤22809.58.29.17.88.67.42280<CM≤251010.08.69.58.19.07.72510<CM10.59.010.08.69.58.1

附件3:

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表3.1货车

单位:L/100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VW)kg2018年2019年2020年3500<GVW≤450011.5a10.9a10.4a4500<GVW≤550012.2a11.6a11.0a5500<GVW≤700013.8a13.1a12.5a7000<GVW≤850016.3a15.5a14.7a8500<GVW≤1050018.3a17.4a16.5a10500<GVW≤1250021.3a20.2a19.2a12500<GVW≤1600024.022.821.716000<GVW≤2000027.025.724.420000<GVW≤2500032.530.929.325000<GVW≤3100037.535.633.831000<GVW38.536.634.7a对于汽油车,其限值是表中相应限值乘以1.2,求得的数值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

表3.2半挂牵引车

单位:L/100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CW)kg2018年2019年2020年GCW≤1800028.026.625.318000<GCW≤2700030.529.027.527000<GCW≤3500032.030.428.935000<GCW≤4000034.032.330.740000<GCW≤4300035.533.732.043000<GCW≤4600038.036.134.346000<GCW≤4900040.038.036.149000<GCW40.538.536.6

表3.3客车

单位:L/100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VW)kg2018年2019年2020年3500<GVW≤450010.6a10.1a9.6a4500<GVW≤550011.5a10.9a10.4a5500<GVW≤700013.3a12.6a12.0a7000<GVW≤850014.513.813.18500<GVW≤1050016.015.214.410500<GVW≤1250017.716.816.012500<GVW≤1450019.118.117.214500<GVW≤1650020.119.118.116500<GVW≤1800021.320.219.218000<GVW≤2200022.321.220.122000<GVW≤2500024.022.821.725000<GVW25.023.822.6a对于汽油车,其限值是表中相应限值乘以1.2,求得的数值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

表3.4自卸汽车

单位:L/100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VW)kg2018年2019年2020年3500<GVW≤450013.012.411.74500<GVW≤550013.512.812.25500<GVW≤700015.014.313.57000<GVW≤850017.516.615.88500<GVW≤1050019.518.517.610500<GVW≤1250022.020.919.912500<GVW≤1600025.023.822.616000<GVW≤2000029.528.026.620000<GVW≤2500037.535.633.825000<GVW≤3100041.039.037.031000<GVW41.539.437.5

表3.5城市客车

单位:L/100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VW)kg2018年2019年2020年3500<GVW≤450011.510.910.44500<GVW≤550013.012.411.75500<GVW≤700014.714.013.37000<GVW≤850016.715.915.18500<GVW≤1050019.418.417.510500<GVW≤1250022.321.220.112500<GVW≤1450025.524.223.014500<GVW≤1650028.026.625.316500<GVW≤1800031.029.528.018000<GVW≤2200034.532.831.122000<GVW≤2500038.536.634.725000<GVW41.539.437.5

2、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2)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①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②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4;

附件4: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一、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标准

单位:km

类别乘用车客车货车专用车测试方法纯电动≥200≥80≥80M1、N1类用工况法,其他暂用40km/h等速法。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50(工况法)≥50≥50≥50M1、N1类用工况法或60km/h等速法,其他暂用40km/h等速法。≥70(等速法)燃料电池≥300≥300≥300M1、N1类用工况法,其他暂用40km/h等速法。

注:1.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无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

2.M1类是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N1类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二、新能源乘用车技术标准

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免征车船税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应符合以下标准:

工况纯电续驶里程低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B状态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70%。工况纯电续驶里程大于等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按整车整备质量(m)不同,其A状态百公里耗电量(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kg时,Y≤0.014×m+0.5;1000kg1600kg时,Y≤0.005×m+13.7。

三、新能源客车技术标准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客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4Wh/km·kg;

2.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要高于9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要高于3C,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大于40%。

四、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标准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5Wh/kg;

2.纯电动货车、运输类专用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49Wh/km·kg,其他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10kWh。

五、燃料电池商用车技术标准

免征车船税的燃料电池汽车应符合以下标准:

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商用车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不小于30kW。

③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5;

附件5: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序号检验项目标准名称标准号备注1储能装置(单体、模块)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池GB/T18333.2-20156.2.4、6.3.490°倾倒试验对水系电解液蓄电池暂不执行。车用超级电容器QC/T741-2014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31484-20156.5工况循环寿命结合整车可靠性标准进行考核。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GB/T31485-2015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31486-2015储能装置(电池包)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GB/T31467.3-2015对于由车体包覆并构成电池包箱体的,要带箱体/车体测试;电池包或系统尺寸较大,无法进行台架安装测试时,可进行子系统测试。储能装置(单体、模块、电池包)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34014-2017实施时间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要求时间为准。2电机及控制器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第1部分:技术条件GB/T18488.1-20155.6.7电磁兼容性结合GB/T18387-2008电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试验结合整车可靠性进行考核;附录A不执行。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第2部分:试验方法GB/T18488.2-201510可靠性试验、9.7电磁兼容性暂不执行。3电动汽车安全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GB/T18384.1-20155.1.2(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5.2污染度暂不执行;5.3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排放暂不执行。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GB/T18384.2-20156用户手册涉及项目暂不执行;8紧急响应涉及项目暂不执行。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GB/T18384.3-20156.3.3电容耦合暂不执行;7.2B(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9用户手册涉及项目暂不执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T24549-20094电磁场辐射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GB/T18387-20085电动汽车操纵件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GB/T4094.2-20056电动汽车仪表电动汽车用仪表GB/T19836-20054.2电磁兼容试验结合GB/T18387-2008标准的方法和要求进行。7能耗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GB/T18386-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53-2013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54-20158排放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GB155-20169电动汽车除霜除雾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T24552-20095.1.1除霜试验环境温度对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为-10℃。10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28382-201211燃料电池发动机燃料电池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GB/T24554-20091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加氢口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加氢口GB/T26779-201113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车载氢系统技术要求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车载氢系统技术要求GB/T26990-201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车载氢系统试验方法GB/T29126-201214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234.1-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GB/T20234.2-2015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20234.3-201515通信协议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27930-201516碰撞后安全要求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GB/T31498-2015用B级电压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17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QC/T838-20105.1.3.1绝缘、5.2.1高压电器设备及布线、5.3低压电器设备及电路设施暂不执行。18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32694-201619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车载终端GB/T32960.2-2016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GB/T32960.3-201620定型试验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GB/T18388-20054.1.2、4.1.3电动车除霜除雾结合GB/T24552-2009标准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驶对于纯电动乘用车按照GB/T28382-2012标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GB/T150-2005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定型试验规程QC/T925-2013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GB/T18385-200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GB/T152-20059.7混合动力模式下的30分钟最高车速暂不执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GB/T26991-2011

注:本目录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标准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附6。

附件6:

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求

提出申请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

2.企业应当持续满足生产一致性相关规定,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正常运行。

3.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售后服务承诺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出现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以及索赔处理等内容,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发布。

4.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测与产品运行安全状态无关的信息。

5.企业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6.对企业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应提交产品事故检测报告、后续改进措施等材料,完善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保障体系。

(3)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3、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4、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自愿提交节能车型报告、新能源车型报告(报告样本见附件7、附件8——略),申请将其产品列入《目录》,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负责《目录》组织申报、宣传培训及具体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审查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列入《目录》予以发布。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或者汽车企业提供其他虚信息,以及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5、船舶检验机构在核定检验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时,对满足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其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在船舶建造检验时,对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有“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的,在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对使用未标记“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认为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船舶年度检验时一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同时提交支撑材料,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船舶检验机构通过审核材料和现场检验予以确认,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船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纳税人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的船舶检验证书享受车船税免税优惠。

6、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根据汽车和船舶技术进步、产业发展等因素适时调整节能、新能源车船的认定标准。在开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能、新能源车船审查和认定等相关管理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提供虚信息骗取列入《目录》资格的汽车企业,以及提供虚资料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7、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8、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以及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17〕63号)同时废止。

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四)捕捞、养殖渔船

减免税性质代码:12099901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3号)第三条第(一)项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611号)第七条

新能源车船税收优惠请收好

电动汽车电机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点:

(1)电机结构紧凑、尺寸小,封装尺寸有限,必须根据具体产品进行特殊设计。

(2)重量轻,以减轻车辆的整体重量。应尽量用铝合金外壳,同时转速要高,以减轻整车的质量,增加电机与车体的适配性,扩大车体可利用空间,从而提高乘坐的舒适性。

(3)可靠性高、失效模式可控,以保证乘车者的安全。

(4)提供精确的力矩控制,动态性能较好。

(5)效率高,功率密度较高。要保证在较宽的转速和转矩范围内都有很高的效率,以降低功率损耗,提高一次充电的续驶里程。

(6)成本低,以降低车辆生产的整体费用。

(7)调速范围宽。应包括恒转矩区和恒功率区,低速运行输出的恒定转矩大,以满足汽车快速启动、加速、负荷爬坡等要求;高速运行输出恒定功率,有较大的调速范围,以满足平坦的路面、超车等高速行驶的要求。

(8)瞬时功率大,过载能力强。要保证汽车具有4~5倍的过载能力,以满足短时内加速行驶与最大爬坡的要求。

(9)环境适应性好。要适应汽车本身行驶的不同区域环境,即使在较恶劣的环境中也能够正常工作,具有良好的耐高温、耐潮湿性能。

(10)制动再生效率高。在汽车减速时,能够实现反馈制动,将能量回收并反馈回电池,使得电动汽车具有最佳能量利用率。

(11)其他。结构简单,价格低廉,适合大批量生产,运行时噪声低,使用维修方便。

(12)与一般工业用电机不同,用于汽车的驱动电机应具有调速范围宽、起动转矩大、后备功率高、效率高的特性,此外,还要求可靠性高、耐高温及耐潮、结构简单、成本低、维护简单、适合大规模生产等。未来我国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将朝着永磁化、数字化和集成化方向发展。

合利士主要从事智能制造装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为新能源汽车的电驱、电控、电装以及精密电子等行业提供高端装备、智慧化工厂解决方案。

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主体

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1.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对财税〔2018〕74号文中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调整的有关技术要求;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具体要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6《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求》。

3.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以下标准:

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4.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二条、附件4、附件5、附件6

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

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享受主体

节能汽车的车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享受条件

1.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相关要求。

2.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标准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附件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附件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同时符合《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附件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附件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相关要求。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一条、附件1、附件2、附件3

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号)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