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局对汽车租赁有要求变更使用性质吗

2.汽车租赁业务需要审批吗

3.汽车租赁需要车主授权书吗

4.开汽车租赁要办营业执照吗?

5.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15)

6.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是否有效

汽车租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_汽车租赁行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市区的汽车租赁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汽车租赁经营企业的内部治安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指导、监督企业落实租赁车辆安装定位装置等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市按照统一规划、数量调控、安全服务的原则,促进汽车租赁业规模化、集约化和网络化发展,完善城市交通运输服务功能。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之间同城和异地合作,开展预约服务、电子商务等业务。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共享服务。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制定汽车租赁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标准,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共享管理信息,对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配置信息化服务的相关设备设施,并将安全服务信息即时传输至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第七条 本市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鼓励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组织汽车租赁经营者开展诚信建设,提高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服务质量,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参与汽车租赁管理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第九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

(二)税务登记证明;

(三)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者合法租用证明;

(四)企业经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

经营者购买车辆后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车辆备案,提交车辆行驶证明和经营设备设施清单。原备案部门对已备案的车辆出具车辆备案证明。第十条 经营者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第十一条 本市对租赁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措施。租赁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交通发展规划和全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要求统筹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备案;

(二)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

(三)上一年度在本市依法足额纳税。

新成立的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第十三条 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无偿分配。指标分配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制定,在征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和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意见后确定并实施。指标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十四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辆保险、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约定的价格收取租赁费用;

(三)按照规定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租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四)建立并完善救援服务体系,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车辆,及时按照约定提供救援服务;

(五)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

(六)建立健全经营服务、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七)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交通局对汽车租赁有要求变更使用性质吗

无锡博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 任何部门、员工应做到维护公司利益、形象、声誉积极促进公司发展。

三、 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 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为公司的管理献策,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 公司实行“奖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增加员工收入,提高员工各方面积极性,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和奖金制度;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评先树优,对突出贡献者予以奖励。

七、 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团队合作和团队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

八、 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要予以奖罚严明。

无锡博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2011年3月15日

汽车租赁业务需要审批吗

法律分析:不同于私家车仅为家庭提供私人服务,分时租赁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且以此营利,服务对象更加广泛,使用强度通常比私家车高,需要在车辆技术性能、安全检测、保险税费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更好保护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将私家车的车辆性质登记为租赁并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也是可以从事分时租赁业务。

法律依据:《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租赁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 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 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六条 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

第十七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租赁经营人实行经营资格、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 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汽车,应对承租汽车进行检查,确认租赁汽车技术状况良好,并要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行车中应随车携带上述有关证件。

第二十条 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第二十一条 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汽车租赁需要车主授权书吗

不需要。汽车租赁企业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以加强对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工作,保护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赁费用的(出租人不配备驾驶人员),需要在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后的20日内申报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即汽车租赁经营者要向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有关信息资料,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核查、备存、签发备案证件等。那么,要如何申请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呢?首先,申办人要如实填写《汽车租赁经营信息备案表》和《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并加盖公章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申办人明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机动车车辆登记证与行驶证复印件等,10座以上出租给单位作为员工固定班车的,须提供长租的《汽车租赁合同》。另外,租赁车辆应为汽车租赁经营者合法拥有,且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须于汽车租赁经营者名称相一致。而对于可能影响安全监管的经营备案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汽车租赁着应当在变更20日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变更相关登记信息,汽车租赁经营者终止汽车租赁经营活动,也要在办理相应工商手续后,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备案。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 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开汽车租赁要办营业执照吗?

汽车租赁需要车主授权书。而且一般在租车的时候你的的资金会被冻结住,等到交车的时候才可以使用,不过有的地方可能还会冻结1000块在一个月后才能使用。提供个人的驾驶证,这样租车的才可以把车交给你,如果没有这个手续是不能去租车的。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15)

开汽车租赁要办营业执照的。

根据《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经营汽车租赁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是否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租赁管理,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按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以汽车(不包括九座以上的客车)为租赁物提供租赁服务,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汽车租赁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汽车租赁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和租赁车辆信息的登记管理,指导、监督经营者建立、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承租人身份核对及登记制度,督促其完善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汽车租赁经营工商登记等管理工作。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鼓励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鼓励汽车租赁行业经营者实行行业自律。第五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明;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安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文本;

(六)租赁车辆的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七)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行驶证载明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与汽车租赁经营者工商登记名称应当一致。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当场为备案材料齐全的经营者发放经营备案证,为其备案车辆发放租赁汽车证。第七条 经营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者车辆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前向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终止经营手续,交回经营备案证及租赁汽车证。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汽车租赁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为租赁车辆办理相应的保险险种,定期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保持租赁车辆技术及车辆定位装置状况完好。

注册登记超过6年的车辆不宜用于汽车租赁经营。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租车手续办理流程、用户须知和租车收费标准。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租赁车辆时,应当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居民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经营者对承租人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对车辆租赁期间因其过错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人行为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等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和承租人不得使用租赁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或者变相招揽乘客。

经营者不得在租车的同时向承租人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制定: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营者信息档案、车辆状况信息档案,向社会公:示经备案的经营者和车辆等相关信息。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经营者的诚信档案,对不守信用的经营者实行黑名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请看交通运输部网站 ://.moc.gov.cn/zhuzhan/liuyanzixun/changjianwenti/faguibiaozhun/200712/t20071220_453805.html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令)的核心管理制度是对汽车租赁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制度,但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这一许可制度因为缺乏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不再具有合法性,因此我部决定将其废止。4号令废止后,关于汽车租赁企业的管理工作是否需要纳入交通行业管理以及如何管理,应当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执行,如果所在地方尚未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则应当尽快转变交通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职能,将管理切入点由资格准入管理转变为对经营性运输车辆的管理。